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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驻定各单位: 《定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定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方案 为加快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医疗保险基金调剂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全市范围内公平支付,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甘政发〔1999〕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调剂、统一管理、分级经办。即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筹资标准、待遇支付水平、支付范围和结算标准;基金统一调剂和使用管理;统一经办业务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业务分级经办。 二、目标任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目标任务是,在2009年底前实现调剂管理市级统筹,力争到2011年年底前实现统收统支市级统筹,建立起全市统一的覆盖全体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信息化服务管理系统,不断增强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的保障力度,稳步提高城镇职工的健康水平。 三、统筹范围 市级统筹的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法院、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 (二)因企业破产、撤并、解散以及改制等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 四、统筹项目 市级统筹项目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住院费和特殊疾病门诊费用。 五、基金筹集 (一)缴费基数 1、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上年度的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每年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基准数,按照省上公布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准数确定。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基数;工资收入在基准数60%-300%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 2、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必须首先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 3、退休(职)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文件办理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按照上年10月份本人应发退休费、养老金为划拨个人帐户基数。 (二)缴费比例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缴费工资的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4%;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个人按1%的比例缴纳,业主按3%的比例缴纳;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单位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足额列入预算,按时拨付。 财政差额拨款单位,单位缴费部分按照财政拨款比例由单位和财政按比例分担。 驻定省直以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单位自筹所需经费。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满15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时未满足上述条件的人员必须按办理退休时缴费基数的4%一次性补足差额缴费年限。一次性缴费计算办法:一次性缴费金额=办理退休当年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4%×(15×12-本人连续缴费月数)×1.1。 六、医疗保险待遇 (一)个人帐户。在职职工按当年缴费工资的3.6%划拨,其中统筹基金1.6%,个人缴费2%。退休人员以应发退休费、养老金为基数的2%划拨。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后退休的人员不建立个人帐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