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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鄂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鄂州政规[2009]22号
【颁布时间】 2009-11-27
【实施时间】 2009-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0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州政规〔2009〕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经2009年第16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鄂州市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发挥小额担保贷款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专项担保基金和指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用于支持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劳动者在创业过程中自筹资金不足部分的贷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权责明确、风险可控、程序清晰、运转有序”的原则实行流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责:

  (一)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查确认;

  (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创业项目进行评估;

  (三)定期向社会公布贷款余额情况;

  (四)召集特别会商会议;

  (五)对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六)协助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清收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筹集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二)筹集与拨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

  (三)负责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资金的预算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担保机构的职责:

  (一)管理小额担保贷款基金;

  (二)审查确认反担保人资格;

  (三)审查确认代偿基金划扣额度及承担担保责任;

  (四)清收已由担保基金代偿后的逾期贷款。

  


  第七条  经办金融机构的职责:

  (一)按金融机构法定贷款程序履行审查职责;

  (二)发放贷款;

  (三)贷后检查;

  (四)按时清收或追索贷款本金;

  (五)发布贷款风险预警信息;

  (六)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信贷档案。

  


  第八条  街道社区和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的职责:

  (一)对贷款申请人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实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

  (二)指导帮助贷款使用人做好生产经营;

  (三)协助相关单位催收贷款(包括送达催收通知、上门清收等);

  (四)创建信用社区(乡镇),为辖区人员创业创造优良的信誉环境。

  


  第九条  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特别会商机制。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召集市财政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就以下问题进行特别会商:

  (一)贷款申请人经营项目投资效益与风险评估;

  (二)贷款额度;

  (三)小额担保贷款呆、坏帐的确认与核销办法;

  (四)风险预警后的调控措施。

  特别会商可根据会商的具体内容,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贷款用途


  

  


  第十条  下列对象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一)登记失业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

  (三)退役军人;

  (四)高校毕业生;

  (五)农村劳动者。

  


  第十一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三)从事的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四)经过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五)信用良好,具备还贷能力,能够提供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反担保人一对一担保,反担保人愿意承担和履行反担保责任义务;

  (六)尚未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

  


  第十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用途。只能用于上述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贷款程序、额度、期限


  

  


  第十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五份,连同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资料一起交由申请人创业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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