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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2011]31号
【颁布时间】 2011-03-12
【实施时间】 2011-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2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11年许昌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对符合补办环评审批手续条件的企业,在立即停产、停建的同时,按要求补办环评手续,未取得环保行政许可之前不得生产或建设。对具备环评手续但未经许可擅自投运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限期补办试生产和验收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

  

  2011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禹州市、长葛市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废旧塑料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按照2010年市政府印发的《许昌市废旧塑料收购加工行业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禹州市、长葛市和鄢陵县要加快废旧塑料循环经济园区建设进度,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治理、集约发展、合法经营”的原则,建设环境优美、污染治理规范的废旧塑料循环经济园区,所有废旧塑料加工企业(户)一律进入园区。

  

  2.工作责任

  

  2011年6月30日前,各地废旧塑料循环经济园区建成投运。

  

  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四)市区饮食行业油烟污染综合整治1.工作任务全面调查我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饮食业单位,对没有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2.工作责任

  

  2011年3月20日前,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和市工商局参与制定《许昌市饮食业油烟污染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成立领导小组。

  

  2011年3月31日前,建成区内的许昌县、魏都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完成调查摸底工作,确定整治饮食业单位名单,报市环保局备案,此项工作由许昌县、魏都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环保部门会同当地卫生、城管、工商部门负责落实,环保部门负责对整治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

  

  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被限期治理的饮食业单位油烟污染综合整治,并通过验收。

  

  许昌县、魏都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环保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许昌县、魏都区政府和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环保、卫生、工商、城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抓好落实。(五)电力行业烟气脱硝综合整治1.工作任务禹州市按照省环保厅制定的电厂脱硝标准和脱硝效率要求,完成禹龙发电有限公司发电机组烟气脱硝治理工程。

  

  2.工作责任

  

  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禹龙发电有限公司发电机组烟气脱硝治理,并通过验收。

  

  市环保局和禹州市环保局按照省环保厅下达的限期治理通知书要求,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相关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于按时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禹州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工作标准

  

  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省政府确定的各省辖市政府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断面目标值。

  

  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生产线标准: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环境综合整治是全市环保工作的重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提高认识,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认真组织,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范围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档案,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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