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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2011]31号
【颁布时间】 2011-03-12
【实施时间】 2011-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2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11年许昌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建立协调机制。环境综合整治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督促供电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企业(生产线)依法予以淘汰。

  

  监察部门: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环境问题被政府依法关闭矿山的采矿许可证的吊销与注销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到的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脱氮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水利部门:对被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卫生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餐饮行业油烟污染治理。

  

  工商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餐饮行业油烟污染治理。

  

  城管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餐饮行业油烟污染治理。

  

  (四)加强工作调度。各县(市、区)要将列入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依法被关闭企业及生产线名单、停产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据实上报市环保局备案,并于每月20日向市环保局报送本月工作进度。市环保局每月汇总一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各县(市、区)政府。

  

  (五)实行社会监督。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11年3月2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12月5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要于年中、年底两次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及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落实责任追究。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11年11月25日前全面完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对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县(市、区),视为该县(市、区)的环保目标任务没有完成,并追究相应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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