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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构建节约集约用地机制,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七)从严控制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城市建设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大力发展节地型产业、节地型建筑和紧凑型城镇,避免因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重复建设等浪费土地资源。要进一步完善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合理确定建设项目供地数量,核减不合理用地。要坚决制止城市建设“摊大饼”式的无序扩张,严禁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严格限制低层建筑。严控高能耗、高污染等限制类产业项目用地,禁止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赛马场和各类培训中心项目用地,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用地。到2012年,大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的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中等城市控制在95平方米以内,小城市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建制镇控制在110平方米以内。 (八)大力推广应用先进节地技术。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布局,合理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区、城中村改造适当提高建筑高度和容积率,建设高层商务、办公及住宅楼。新建、改建大型商场和住宅小区要统筹规划立体交通设施,最大限度地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到2012年,大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的城市建设容积率原则上要达到0.7以上,中等城市达到0.6以上,小城市达到0.5以上;所有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要高于1。 对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家具、文体用品、医药、电子设备、工艺品等适合多层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必须建设使用多层标准厂房。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和产业集聚区要不断加大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力度,提高多层标准厂房的比例。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等黄淮四市各产业集聚区的单位土地面积平均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700万元/公顷,工业用地建筑密度高于60%、容积率大于0.8;其余市各产业集聚区的单位土地面积平均投资强度不得低于3500万元/公顷,工业用地建筑密度高于60%、容积率大于1。 (九)着力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制定完善“城中村”改造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加大市、县(市)建成区内棚户区、旧住宅小区和传统商业区的改造力度。污染严重、干扰居民生活的工业企业或仓储用地,以及符合产业政策但不适宜在城市市区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要逐步迁出,原有用地按照城市规划重新安排使用。鼓励工业企业在现有厂区进行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改扩建成多层标准厂房、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十)严格清理处置闲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被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尚未动工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按国家规定征收增值地价。土地闲置满两年的,经市、县级政府批准收回后重新安排使用。对省政府已经批准的城市和乡镇批次建设用地,因城市和乡镇规划调整、原申报的土地用途或用地意向项目发生变化、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需重新选址等原因尚未实施征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可以按照城市和乡镇批次用地方式调整建设用地区位。 (十一)大力开发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在符合规划、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将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或废弃地优先开发为建设用地,并安排项目建设。对因各种原因停止使用的建设用地,必须依法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新上工业项目的,应按照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进行布局。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采矿、取土等原因挖损、塌陷、压占土地的,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复垦责任。 (十二)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抓紧完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要把市、县(市、区)及其产业聚集区单位生产总值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纳入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相挂钩。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结果要作为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以及申请扩区或升级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