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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11]27号
【颁布时间】 2011-03-09
【实施时间】 2011-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2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十三)扎实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创建活动。在全省各县(市、区)和产业集聚区开展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活动。到2012年年底前,全省所有县(市、区)和产业集聚区要达到规定的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标准。对创建活动成效突出的,省政府将予以表彰,并在用地政策方面给予奖励;逾期未达标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强化监督管理机制,依法保障用地需求

  

  (十四)严格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情况、依法依规用地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政策引导和行政监管,做好协同配合,共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交通运输、能源、水利等部门在安排本行业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采用先进的节地技术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十五)强化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的激励约束作用。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原则,集中用好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省重点项目、重大招商项目、重点企业、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建设用地需求,确保项目及时落地。综合考虑耕地保护、土地整治、节约集约用地、依法依规用地等因素,科学分解、切块下达各市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加强对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将已批用地范围内的项目落实情况、土地供应和使用情况等作为年底计划指标调剂的重要依据。对用地计划指标配置效果差、项目未落实以及土地利用粗放、供地率低、违法违规用地严重的市,不安排土地利用计划调剂,并在下年度分配计划指标时予以核减。

  

  (十六)加强土地收购储备。在坚持政府主导、集中统一的前提下,将城市存量建设用地和其他依法列入收购储备的用地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进一步增强保障重点项目用地的能力。各地要根据经济和产业发展需求,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8〕144号)的规定,科学制订土地收购储备和供应计划,适时适量调节土地供需总量,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调控土地供应价格,引导投资和建设。对产业集聚区新增用地,探索通过各级土地储备机构进行适度的基础设施开发整理,尽快形成工业用地条件,优先保障高新技术工业项目或符合产业导向的招商引资项目,努力缓解部分工业项目用地急与征地时间长的矛盾。

  

  (十七)加大土地行政执法力度。运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对全省耕地保护与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等进行全覆盖综合监测。完善省、市、县、乡镇四级土地动态巡查体系,加大动态巡查力度,对违法违规用地案件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健全土地联合执法机制,落实国土资源、公安、监察部门和法院、检察院联席会议制度,对违法案件实施联合查处,切实解决案件查处难、移交难、执行难等问题。对涉及国家公职人员非法批准用地、占地的,严格追究责任,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

  

  (十八)加强土地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各地在实施征地、开展农村土地整治或旧城改造拆迁前,要按照“谁决策、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涉及项目进行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对不稳定因素、矛盾纠纷及时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凡是群众满意率低、可能引发恶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项目,一律停止或暂缓实施,防止因决策不当引发不稳定问题。对不按规定进行评估或不采用评估结果,造成重大不稳定问题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制订相关的政策措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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