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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出院管理。定点医院收治的确诊患者经过积极治疗后,符合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第三版)》的,经医疗机构专家组确认后方可出院。 (七)信息报告。医疗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卫生部有关要求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及时、准确、真实地报送甲型h1n1流感疫情信息,同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为了切实加强对重症、危重症的管理工作,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其中,厅直6家医院,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直接报省卫生厅,兰州市其他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报告)每日17时前以邮件(mpzwstjkc@126.com)形式填报属地《甘肃省重症、危重症救治情况摘要表》。对于信息报送不及时,存在瞒报、漏报、迟报、缓报,导致延误甲型h1n1流感患者医疗救治的,要严肃追究当事医疗机构管理者和有关医务人员的责任。 (八)甲型h1n1流感死亡病例的判定标准和程序 凡甲型h1n1流感病毒实验室检测阳性者、甲型h1n1流感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在一个连续的治疗过程中死亡的(转院、转科等情况均视为一个连续的治疗过程),不论有无基础性疾病,是否混合其他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感染,均纳入死亡病例报告范围。救治医院出现甲型h1n1流感死亡病例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报告省卫生厅甲型h1n1流感值班室,省卫生厅于接到死亡报告4小时内,填写《甲型h1n1流感死亡病例报告表》报卫生部应急办。同时,应及时、规范地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系统”中认真填报死亡病例相关信息。 (九)甲型h1n1流感病毒抗体血浆采集工作 各地要按照我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抗体血浆采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甘卫发[2009]69号)和《关于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抗体血浆采集工作的通知》(甘卫医发[2009]232号),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选择和组织的符合捐献血浆者选择标准的甲型h1n1流感康复人群、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人群,在自愿知情的前提下,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范,安全有效采集捐献者血浆,并实行血浆采集信息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每日上报省血液中心,并由省血液中心将汇总信息同时报卫生部和中国医学科学院输血研究所。 六、全员培训 遵循分级分层、突出重点内容、横向到边和纵向到底的培训原则。在国家培训的基础上,省卫生厅对市、州级医疗救治师资力量进行培训,必要时对部分市、部分单位进行现场强化培训。各市、州要采取有效形式,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掌握《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第三版)》和卫生部、省上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针对重症和危重症、孕产妇、婴幼儿和儿童等甲型h1n1流感患者的救治组织专门的培训。 七、保障措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商相关部门制订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和补充计划。协助定点医院完善相关设施设备的补充和设施改造。 各级医疗机构根据可能的疫情情况,储备一定的应急物资,所有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均需要及时补充。 定点医院应做好在病区设立隔离病房的改建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或补充呼吸机、监护仪等重症病房必需设备,确保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八、强化监管,落实责任 (一)明确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救治的原则,对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实行责任制管理,在明确各自职能,逐级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组织、机构、责任、任务四落实。 (二)强化督导。为确保各项医疗救治措施按时落实到位,各级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对属地对应对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医疗救治准备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重点是医疗救治组织机构、医疗指挥系统、定点医院建设、救治队伍建设、医务人员防护、确诊病例救治、医院感染控制、救治物资贮备等,检查结果将逐级上报并进行通报。 (三)加强值班。各地要根据当地疫情发展趋势,加强一线值班。一旦暴发流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实行24小时值班。各级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医疗救治专家组成员要保持通讯畅通。 (四)落实措施。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局要掌握疫情情况,尤其是重症和危重病例的救治动态和救治资源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立即协调解决。 九、附 则 (一)本预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并根据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区防控形势和甲型h1n1流感病毒变异情况,及时修订本地区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