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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房屋租金标准因素构成: (一)折旧费。指在房租中按年收回的部分建筑投资,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费=房屋造价×(1-残值率)÷耐用年限 (二)维修费。年维修费是房屋在耐用年限内所消耗维修费的年平均值,不包括意外损坏的修复和超过耐用年限房屋的非正常维修支出。 年维修费=房屋大修费用÷房屋大修周期+房屋养护费用÷房屋养护周期 年维修费按照房屋大修和养护费用平均计提,房屋大修费用按房屋造价的25%计提;房屋养护费用按房屋造价的1%计提。 (三)投资利息。出租房屋,原建筑投资要到房屋耐用年限终止时才能全部收回。因此,除在房租中以折旧费形式逐年收回建筑投资外,还应在房租中收取尚未收回部分的建筑投资的利息。 投资利息的计算方法应以造价为基础,按逐年收回折旧,造价逐年递减的办法计算,其公式为: 年投资利息=[房屋造价×(1+残值率)+年折旧费]÷2×年利率 年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年贷款利率为准。 (四)管理费。管理费是指对出租房屋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服务所需要的开支。管理费用多少由所管理房屋建筑面积的多少确定,管理费暂按不超过成本租金的12%计提。 (五)保险费。房屋保险费以房屋造价为计算基数,保险费率控制在2‰以内。 (六)税金。税金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国家规定的税金。税金按国家规定的税率和计算办法核算。 (七)利润。利润是指经营收入抵补经营支出的差额。对政府管价的房屋租金,需要计算利润的,成本利润率控制在5%以内。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