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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第五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实行定点保险的通知 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0-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44号)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前四期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采购的基础上,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确定了第五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采购的定点保险公司。现将第五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定点保险的适用范围 (一)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各类公务车辆(含驻邕以外的公务车辆)的保险服务均实行统一定点保险。 (二)定点保险的险种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险。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强制必须投保的险种外;其余的六个险种,各采购人可以在其中自行选择不高于三个险种投保。 二、定点保险公司中标结果及其保费优惠率 经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第五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保费优惠率为30%;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保费优惠率为30%; (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保费优惠率为30%; (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保费优惠率为30%。 保费优惠率是各定点保险公司给予采购人购买车辆商业保险时优惠比例(无其他任何浮动),即实缴保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商业保险标准保费×(1-优惠率)。定点保险公司广西地区车险标准保费如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动,凡在标准保费变动后投保的车辆,按新的标准保费计算实缴保费,但保费优惠率不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的收取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定点保险服务的有效期限 本期定点保险服务的有效期为二年,即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采购人新购、未上保险或保险已到期需要投保的公务车辆,在购买车辆保险时,必须到上述定点保险公司其中之一家公司进行投保。(保险尚未到期的车辆,在本期内保险到期续保时必须到上述定点保险公司其中之一家公司进行投保。)采购人与定点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除报废等特殊原因外,以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二周年作为定点保险履行的期限。 四、办理定点保险服务的程序及要求 (一)保险公司的确定。 采购人在第五期定点保险有效期内购买本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时,必须在上述四家定点保险公司中选择其中之一作为本单位所有公务车辆购买保险服务的公司,并按规定签订车辆保险合同。公务车辆购买保险服务时不用另行报送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 (二)保险费用的结算。 保险费用由采购人按车辆保险合同与定点保险公司以非现金方式自行结算。 (三)保险车辆定损、维修等理赔服务。 如保险车辆出险,采购人直接与定点保险公司联系报案,由定点保险公司通知其分支机构或项目理赔服务小组专员按照定点保险公司承诺的服务条款,提供查勘、救援、定损、维修、索赔、结案等理赔服务。 保险车辆出险后需要维修的,必须到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的第三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定点修理厂维修(定点修理厂详细名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发文)。 若驻地在南宁市的被保险车辆在外地发生事故,初步定损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原则上由保险公司派车拉回南宁按第三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定点修理厂的有关规定进行维修。 (四)统计报表的报送及合同备案。 各定点保险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份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车辆保险统计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同时抄送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