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定点保险的权益保护 (一)各采购人要充分利用定点保险公司承诺的优惠率和服务条款,监督定点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同一单位的公务车辆只能在同一定点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服务。同时,采购人要注意保护定点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车辆保险,不得无故拖欠保险费用,不得向定点保险公司提出超出保险合同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定点保险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政策、法规,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以及各项财经纪律,坚决杜绝请客送礼、给回扣等一切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六、违规处理 (一)在定点保险执行过程中,如果定点保险公司存在下列行为,各采购当事人均可以向自治区财政厅投诉。 1.不按有关规定收取保费和不按承诺的条款提供相关保险服务; 2.不按定点保险采购要求报送有关资料者; 3.不在规定的定点维修厂维修; 4.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投诉事项一经查实,自治区财政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定点成交通知书的有关规定对定点保险公司进行处罚,并取消其定点保险的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采购业务。 (二)各采购人在定点保险机构及规定的险种范围之外购买公务车辆保险服务的,视同违反财经纪律,其财务部门不予报销保险费用。 非定点保险机构不得在本文件规定的定点保险服务有效期内承保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服务。如发现非定点保险机构在第五期定点保险有效期内非法承揽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含一、二、三级预算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将在下一期对该保险机构参与定点采购保险招标时作为下一期的公务用车保险服务定点采购评判扣分的依据之一,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参加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采购业务。 (三)自治区财政厅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对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地向采购人征求各定点保险公司的履约及服务情况,并作为下一期的公务用车保险服务定点采购评判的依据之一。 七、其他事项 (一)为了使各采购人详细了解各定点保险公司的各项具体承诺及各保险公司掌握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的情况,采购人和各保险公司可以登陆中国广西政府采购网(www.ccgp-guangxi.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www.gxcz.gov.cn)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www.gxgp.cn),查阅各定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保险合同格式、保险价格优惠、理赔服务、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如定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及费率发生变动,也将通过上述媒体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二)各采购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反映,联系电话: 0771-5331810. (三)区直一级预算单位要及时将本通知传达所属单位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