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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金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颁布时间】 2009-11-25
【实施时间】 2009-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5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金昌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金昌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张令平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金昌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和监督信访事项受理机关依法处理信访事项,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和市政府关于重大事项实行听证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听证,是指信访事项承办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采取公开质询、辩论等方式,听取信访事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社会人士和有关机关的评议、合议意见,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确认处理信访事项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政策。

  


  第三条  信访听证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听证范围、听证机关、听证参加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一)已受理的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尚未作出决定且信访人要求听证的;

  (二)信访人对办理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或对复查机关作出的复查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

  (三)重大、复杂、紧急的多人走访事项和多人走访苗头,需要以听证形式化解的;

  (四)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五)其他需要举行听证的。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适用听证:

  (一)信访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信访事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依据《信访条例》不予受理的;

  (四)复核机关已作出复核意见的;

  (五)其他不宜举行听证的信访事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信访事项听证委员会。听证委员会在同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听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承担。

  听证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本地区信访事项听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参与信访事项处理机关对重大、复杂和疑难信访事项听证;

  (三)责成或指定有权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和实施听证;

  (四)监督听证程序;

  (五)监督各方对听证结论的执行;

  (六)负责听证人员、听证代表的组织、选用和管理工作,组建信访事项听证人员库。

  


  第七条  听证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听证事项及听证内容;

  (二)指定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邀请合议组和评议人,确定陈述人和旁听人。

  (三)确定听证时间、地点;

  (四)制定并送达听证公告或向社会公示;

  (五)组织听证并依据听证结论作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复核意见。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和合议组成员,由听证机关指定本机关或者邀请依法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公务员担任。合议组一般为3至5人。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和合议组成员与信访事项处理结果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陈述人包括信访事项各方当事人和处理信访事项机关的代表,每一方的代表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评议人由听证机关根据听证内容和陈述人的推荐,邀请有关专家、法律工作者、新闻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社会相应人担任。

  


  第十二条  旁听人由听证机关根据听证内容、陈述人推荐和社会人员申请确定。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三条  信访事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听证机关应当于15日内告知信访事项当事人是否举行听证。

  


  第十四条  陈述人收到信访听证公告后,应当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时间、地点回复是否参加听证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推荐评议人和旁听人。

  


  第十五条  陈述人不按照信访听证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回复听证人,视为自愿放弃参加听证。陈述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必须出具委托代理书。

  


  第十六条  听证机关必须于举行听证前5日内将信访听证通知书送达陈述人、评议人和旁听人,或者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信访听证通知书内容包括:举行信访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议程、听证纪律、陈述人向听证机关递交陈述材料和证据的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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