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9]105号
【颁布时间】 2009-11-25
【实施时间】 2009-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5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起南宁文化建设新高潮若干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起南宁文化建设新高潮若干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9〕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兴起南宁文化建设新高潮若干政策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兴起南宁文化建设新高潮若干政策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兴起南宁文化建设新高潮的决定》的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文化建设的政策环境,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推动南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舆论力量。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在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施财政专项支持政策

  

  从2009年开始到2015年,由市本级统筹安排1000万元,设立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按每年递增10%的办法,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各县区也要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专款,设立宣传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宣传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要增加对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建设的投入。财政投入的资金主要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对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具有南宁民族和地域特色的文化项目给予支持。

  

  


  二、加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对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在市、县(区)政府每年安排的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中,要统筹安排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强化政府在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确保本级重大公共文化设施项目特别是“十一五”期间确定的重大文化设施项目建设。要制定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大对重点文化基础设施项目的投入力度,确保市级重大文化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加强对重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和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文化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县级文化馆、图书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和乡镇文化广播电视站、村文化广播电视室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并对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把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对口扶贫计划,对困难地区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三、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通过股份制改造,实行文化产业投资主体多元化。要加强培育、辅导和支持,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化企业,对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帮助其尽快上市,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社会资本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以各种形式兴办文化实体,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发展格局。党报、党刊出版、发行单位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而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制时可通过资产清查,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做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库存呆滞出版物,超过一定期限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不采取税前提取提成差价等准备金办法。鼓励、支持、引导外资和社会资本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等多种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书报刊印刷、发行、会展、广告、体育和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符合我市鼓励类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享有我市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等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其中,投资者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以其他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的,最高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70%。

  

  


  四、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

  

  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文化事业的捐赠,其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性捐赠的范围为:对南宁市艺术剧院、南宁市粤剧团、南宁市邕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以及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对捐赠额度大、带动力强、受益范围广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冠名。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