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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做好充分准备,确保代表机构换证工作顺利进行。为保证换证工作按时开展,代表机构的原登记机关应于2月底前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公告,告知代表机构依法提交年度报告、换发登记证、代表证等有关事项。原登记机关如有调整的,应在公告中明确告知代表机构调整后的登记机关,并告知代表机构如对登记机关调整有不同意见的,可在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书面提出。原登记机关在收到代表机构提出的意见后,视情况作出是否调整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代表机构。各地登记机关涉及调整的,要做好代表机构登记档案移交等相关工作。 (三)周密组织实施,按时完成代表机构换证工作。各地登记机关2011年3月1日开始对代表机构进行换证,6月30日前结束。如确有需要延期的,最迟不得超过2011年8月31日。各地登记机关对2011年1月1日前已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的换证,应要求其依法提交年度报告;对2011年1月1日以后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的换证,不要求其提交年度报告。各地登记机关对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且驻在期限尚未届满的代表机构,一并换发登记证和代表证,并书面告知其应接受属地工商部门的监督管理、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对驻在期限已届满的代表机构,告知其在2011年6月30日前办理延期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强化服务措施,有效保障代表机构正常开展业务活动。在换证工作中,对代表机构原有登记事项内容,外国企业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登记机关不要求代表机构申请变更,也不主动进行调整;外国企业提出变更登记和备案申请的,登记机关按照《条例》规定,在其提交年度报告后一并办理。其中,对代表人数已超过4人的代表机构办理代表变更备案的,原则上只允许注销代表。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地登记机关应在本机关网站等媒体上,对已换证的代表机构进行公告。各地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换证不得收取费用。 三、规范行政行为,扎实做好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各地登记机关要按照《条例》的规定,积极做好对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的核定和对代表机构年度报告的接收等工作,建立健全代表机构属地监管、信用监管等各项制度,不断提高登记服务能力和监管执法水平,促进代表机构健康发展。 (一)统一登记标准,切实做好代表机构登记服务工作。各地登记机关对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统一核定为“从事与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有关的非营利性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须经批准的,业务范围按有关部门批准的内容核定。对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按照外国企业在其存续期限内自行选择的期限核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驻在期限须经批准的,驻在期限按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核定。 (二)强化监管手段,切实做好代表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各地登记机关要和属地工商部门实现代表机构登记监管信息的互通互联。属地工商部门要落实对代表机构的日常巡查,对新设立的代表机构,在其设立后3个月内,对其驻在场所进行核查;对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内容调整的,提示其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引导代表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代表机构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或者被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代表机构隶属外国企业名称、首席代表和代表的信息,经总局数据中心上报至总局。各地登记机关要加强对代表机构的行政指导,提示代表机构及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规范代表机构有序开展业务活动。 (三)积极规范引导,认真落实代表机构年度报告制度。根据《条例》的规定,代表机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等情况的年度报告。各地登记机关要按照总局制定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的要求,积极引导和指导代表机构按期提交年度报告和《条例》规定的相关材料。各地登记机关可以逐步委托下级登记机关接收代表机构年度报告的相关材料,建立通过互联网接收年度报告的工作机制,为代表机构提供便捷的提交渠道。同时,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依申请将代表机构年度报告相关内容向社会公开,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