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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外企字[2011]27号
【颁布时间】 2011-02-17
【实施时间】 2011-0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5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接上页]


  四、加强组织领导,为《条例》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是确保《条例》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各地登记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尤其在代表机构换证,登记机关调整、档案材料移交、登记信息系统调整等工作中,要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切实保障《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强化责任意识,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地登记机关要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的基础上,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制定本地区具体贯彻实施工作方案,明确外资登记管理和信息化等部门的责任分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适时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范围内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贯彻《条例》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建立工作机制,保障《条例》实施的准确和规范。各地登记机关要建立健全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要严格执行总局的数据标准和工作规范,以保证业务数据、文书格式和证照的规范统一。要抓紧完善更新代表机构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确保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和换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相关部门协作机制。各地登记机关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加强与商务、税务、海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出入境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和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执法效能,为《条例》的贯彻落实营造和谐有序的环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把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以及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总上报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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