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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2-27
【实施时间】 2011-0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7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2011年粮食生产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2011年粮食生产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1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农民群众种粮积极性,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全国粮食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2011年粮食生产工作要按照“落实责任、稳定面积,增加投入、强化基础,创新机制、培育主体,依靠科技、主攻单产”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工作职责,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深入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努力实现全年粮食播种面积1950万亩、力争总产量800万吨的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稻麦种植大户直接补贴标准

  将全年稻麦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含经县级农业部门审查认定,报省、市农业部门备案的规范化粮食专业合作社以及杂交稻制种基地农户)的补贴标准,由每亩20元提高到3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25元,市、县(市、区)财政承担5元。对种植油菜面积5亩及以上的农户,省财政继续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20元的直接补贴。

  二、提高订单稻谷奖励标准

  省财政对按订单交售省级储备早稻谷(包括订单交售水稻种子)的种粮农户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按订单每交售50公斤早稻谷的奖励由20元提高到25元,每亩最高奖励175元;一般农户按订单每交售50公斤早稻谷的奖励由10元提高到15元,每亩最高奖励105元;对交售订单水稻种子的制种基地农户,每交售50公斤水稻种子的奖励由20元提高到25元,每亩最高奖励175元。各市县也要出台交售订单稻谷奖励政策,粮食高产地区可适当提高每亩最高奖励标准,并按“谁用粮、谁出钱”的原则,落实奖励资金。同时,继续对上年信用好、具有还贷能力的农户以及按订单交售粮食的种粮大户,适当增加粮食预购定金的发放,鼓励农户多种粮、多售粮。

  三、加大对粮食高产创建活动的支持力度

  继续实施浙江省水稻育种攻关(0406)计划,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优质、高产、多抗并适合省工节本栽培的单季晚稻新品种育种攻关,并对引进、选育、推广品种面积10万亩以上的育种单位和推广部门按一定标准给予奖励。全面推广应用高产优质新品种、先进适用农艺技术,扩大良种覆盖面,对已经建成和今年新建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的水稻继续实行良种补贴,实现良种全覆盖。加大粮食高产技术的示范推广力度,全省建立省级粮食高产创建千亩示范片500个、示范面积50万亩以上。各县(市、区)要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立粮食高产示范片(方)和粮食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整体提升粮食生产水平。

  四、加大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力度

  各地要按照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抓落实、保质量、建机制,特别是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出台的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等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建设项目,完善粮食生产功能区灌排配套渠系,提高粮食生产功能区农田旱涝保收、稳产高产能力。继续抓好“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同时,结合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科学布局建设一批区域性综合性农业服务中心,开展农机作业、稻谷烘干、工厂化育秧、农机维修、农资供应等服务。今年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水稻产业提升扶持资金重点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的育秧中心、烘干中心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机械装备、田间作业道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农业“三新”技术推广,鼓励开展土地流转、机械作业、育供秧、配方施肥、统防统治等社会化服务。

  五、继续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按照“总量控制、优化结构、分级扶持、包干使用”和“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继续对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内农业机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给予补贴。进一步扩大补贴农机具种类,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水稻工厂化育秧中心建设所需的设施、设备。对插秧机、粮食烘干机械等继续实施省、县追加补贴,省、县分担比例不变。对本省应用水稻机械化插秧、油菜机械化收获作业以及接受具有一定规模(服务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植保、粮食、农机等合作社病虫害统防统治的农民,分别给予每亩40元的补贴,补贴资金省财政与欠发达地区按六四比例分担,与其他地区按四六比例分担。

  六、继续实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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