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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黔建房通[2009]489号
【颁布时间】 2009-11-24
【实施时间】 2009-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7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黔建房通〔2009〕489号)


  

  各市(州、地)房管局(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09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

  在我省行政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包括在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省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参加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方式

  本次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书面监督检查和网上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监督检查的程序及时间

  1、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09年12月15日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市场行为受检材料。

  2、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市场行为受检材料进行检查,并对正在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签署初检意见并于12月31日前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受检材料和初检意见报所在市、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

  3、各市(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市场行为受检材料进行复查,视情况对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签署复检意见并进行汇总,形成汇总表后于2010年1月20日前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市场行为受检材料和汇总表(附电子文档一份)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2010年1月20日至2010年2月25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集中核查经各级主管部门初检和复检的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申报资料,并视情况进行现场抽查。2010年2月25日前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对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公示。

  5、对市场行为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将责令限期整改,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重新进行公示。

  6、未按时参加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存在虚报瞒报情况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不良市场行为且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企业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手续和资质升级手续。在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省外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将通知其资质批准机关。

  


  四、监督检查内容

  1、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执行情况;

  2、土地取得情况。包括是否严格履行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是否依法获取土地使用权后,闲置2年或2年以上,是否利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3、规划审批情况。包括是否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是否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是否擅自调整容积率;

  4、企业经营业绩情况。包括项目完成投资额或竣工面积是否达到相应资质等级的要求;

  5、商品房预销售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预售,是否按套内面积或按套计价销售,销售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在销售现场公示有关信息,是否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6、是否存在投诉及对投诉处理的情况。

  


  五、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申报材料

  1、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一式三份(检查表可从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下载,网址:www.gzjs.gov.cn);

  2、附件材料一份,包括:

  (1)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在建项目资料(土地出让合同、规划许可证、投资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拆迁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复印件;

  (3)企业经营业绩资料(企业近三年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证明复印件。未竣工验收的必须出具购买土地使用权、交纳相关税费、已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证明。)

  (4)《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5)项目已开始预售或销售的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

  3、《贵州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没有在建项目的需说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5、申报材料要求

  (1)《贵州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单独提供;

  (2)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单独装订;

  (3)附件材料复印件均采用a4规格纸张双面印,并按上述顺序胶包装订成册,并加编目录、页码,加盖企业公章。附件材料必须真实,弄虚作假按市场行为监督检查不合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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