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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黔建房通[2009]489号
【颁布时间】 2009-11-24
【实施时间】 2009-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7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接上页]


  六、网上填报要求

  1、本次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同时采取网上检查的方式进行。企业提供书面受检资料的同时,还需将有关资料通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www.gzjs.gov.cn)进行网上申报。(详情请与贵州省建设厅信息中心联系。联系电话:5360088  5360083)。

  2、网上申报要求同时扫描企业资质证书及企业营业执照。

  3、在建项目基本情况一栏要求填报在建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手续罗列清楚,同时扫描项目有关证明文件。

  


  七、监督检查重点审核内容及审核标准

  1、《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重点审核手册是否按要求及时建立,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真实,是否按规定及时备案。对填报内容有疑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2、企业在建项目的有关证明文件重点审核项目手续是否完整,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企业业绩材料重点审核是否达到相应资质等级要求。

  4、《商品房买卖合同》重点审核是否按套或套内面积进行销售,交付条件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公示有关节能信息。

  


  八、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要求

  1、本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要围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督促检查2009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重大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21号)中“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要求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监委厅字〔2009〕18号)中“关于认真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的突出问题,加强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开发建设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严格把关,不走过场。

  2、各县、各市(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监督检查标准从严进行检查,提出明确的初检意见。初检意见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申报材料是否真实;(2)是否符合监督检查标准;(3)初检(复检)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初检(复检)意见必须明确、具体,禁止填写“同意监督检查”、“同意上报”等无明确意见的写法。要求按以下格式填写:“经初检(复检),该企业监督检查材料真实,符合监督检查标准要求,同意监督检查合格(基本合格);经初检(复检),该企业监督检查材料不真实,达不到监督检查标准要求,监督检查不合格。”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应注明不合格的理由。

  联系人:王屹 涂志强

  联系电话:0851-5360227 0851-5360228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汇总表(略)

  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略)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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