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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 财建[2010]174号
【颁布时间】 2010-05-18
【实施时间】 2010-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8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0]174号)


  

  

  

  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了规范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2010年5月18日

  


  附件:

  
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重点成矿区带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青藏高原地区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及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管理,委托国土资源部所属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财政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专项资金总预算、年度预算和项目预算编制原则;

  (二)审定并批复年度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三)审核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及计划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审定专项实施方案;

  (二)审定年度项目计划,提出年度项目预算安排建议;

  (三)会同财政部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专项实施方案,组织编制项目计划建议、项目年度预算建议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

  (二)组织项目论证、评估、评审,按规定组织项目招标;

  (三)组织项目预算执行,负责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管理,组织项目验收;

  (四)受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委托,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项目具体实施。职责如下:

  (一)编制项目申报文本或投标文件;

  (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实施及项目经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交项目成果及相关资料;

  (四)接受有关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和有关资料。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根据专项实施方案,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申报文本(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延续项目评估报告、项目支出预算表),报送组织实施单位,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条  组织实施单位组织由技术专家和经济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项目申报文本进行论证、评估或评审。

  对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由组织实施单位组织招标选择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  组织实施单位将项目论证及招标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公示结果编制项目计划及预算建议,报送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审核后,提出项目预算建议报送财政部。

  第十二条  财政部对国土资源部报送的项目预算审核后,按项目承担单位预算管理渠道下达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一经下达,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调整项目预算,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相关支出,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组织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其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包括项目费和组织实施费,按项目核算成本费用。

  第十七条  项目费指开展项目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办公费、印刷费、水电暖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专用材料和燃料费、咨询劳务费、委托业务费、设备使用和购置费、维修费、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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