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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9]276号
【颁布时间】 2009-11-24
【实施时间】 2009-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8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09〕2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中直、区直及驻市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64 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服务业统计工作,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为全市实施宏观调控和科学管理提供详实、正确的决策依据,现就加强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服务业统计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服务业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服务业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迫切要求。发展服务业,对于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扩大就业与消费、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利于对重点行业实施统计监测,跟踪产业发展动态,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较为翔实的基础资料;有利于全面、客观地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规模、结构和效益,为实施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因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切实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服务业统计的调查范围、对象、方法

  

  服务业统计的调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第三产业的15个门类,具体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服务业统计的调查对象:南宁市行政地域范围内所有从事以上15个服务业门类活动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服务业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均属于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

  

  服务业统计的调查方法:服务业统计采取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按季度开展,其中,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实行全面调查;主营业务500万元以下的服务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实行抽样调查。

  

  


  三、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部署、条块结合、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组织实施。

  

  市统计局负责部署、组织、实施、协调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负责审核、汇总、评估、上报、公布、管理全市服务业统计数据。

  

  各县(区)、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本县(区)、开发区的服务业统计工作,负责审核、汇总、评估、上报、公布、管理本县(区)、开发区的服务业统计数据。

  

  各中直、区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基层单位服务业统计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上报等工作,并负责协助市、县、城区、开发区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行政管理对象的服务业统计组织工作。

  

  


  四、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服务业统计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是一项长期的市情市力、县情县力调查。各县(区)、开发区一定要把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服务业统计工作有相应的专业统计人员和工作经费,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确保调查工作正常开展。

  

  (二)充实完善县(区)统计机构,落实相关工作人员。各县(区)、开发区要充实完善统计机构,在本县(区)、开发区统计局增设与服务业统计工作相适应的职能股室,并相应配置1-2名服务业专业统计人员,确保县(区)统计机构有专门统计人员负责服务业统计工作。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各有关单位也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服务业统计各项工作。

  

  (三)扎实保障调查经费,确保调查员补助有效落实。服务业统计所需的各项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各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确保服务业统计的工作经费得到保障,确保所聘请调查员的工作补贴得到有效落实。

  

  (四)严格按统计制度开展调查,确保工作质量。各县(区)、开发区及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服务业统计制度不折不扣开展调查,不能敷衍了事,符合制度要求的调查对象要应统尽统、不重不漏,确保实事求是,确保服务业统计的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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