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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1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黄华华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人管理,优化外国人服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外国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优化服务和居住地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国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实际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外国人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外国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入境边防检查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外国人管理和服务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外国人管理和服务工作。 聘用、邀请外国人的单位应当按照“谁邀请,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尊重各民族的文化习俗,不得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外国人管理和服务信息平台,实现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当将外国人管理和服务的工作情况及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第八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当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用人单位应当核实被邀请人情况,如实向审发《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者《邀请确认函》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授权单位)报告,并对邀请行为负责。 第九条 被授权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查用人单位资质和被邀请人的申请资料,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利用《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者《邀请确认函》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 被授权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邀请的外国人提供在华期间的经济担保。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查属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一)发现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向公安机关举报的; (二)发现用人单位非法聘用外国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举报的; (三)发现外国人无照经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的; (四)发现外国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举报的。 第二章 管理 第一节 居住 第十一条 外国人在旅馆、学校、培训机构等单位或者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并按照规定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第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居留证件或者居留证件延期手续的,应当交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健康证明书,公安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和指引。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外国人办理签证、居留证件的信息按照签证事由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外国人入住旅馆的,旅馆应当核查其护照、签证和其他身份证件。外国人所持护照、签证超过有效期限的,旅馆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外籍教师、留学生所在的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将外籍教师、留学生的护照、签证或者就业证等信息报告相关部门: (一)属于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二)属于技工学校和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