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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冀卫农基[201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3-11
【实施时间】 2011-03-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9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卫生厅创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示范县(市)实施方案


  

  
  

河北省卫生厅创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示范县(市)实施方案

  (冀卫农基〔2011〕12号)


  

  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省卫生厅决定用两年时间,在全省开展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示范县(市)创建活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大力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为载体,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强化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功能,促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综合改革,全面落实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创建目标

  

  以县(市)为单位,落实各项创建内容,从2011年开始,利用两年时间,到2012年底创建50个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示范县(市)。

  

  三、创建内容

  

  (一)组织管理

  

  1、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一体化管理工作。制定本县(市)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文件。

  

  2、做好组织管理和落实工作,全县所有乡(镇)和行政村全部实行一体化管理。

  

  (二)行政管理

  

  1、合理设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每个乡(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村卫生室,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合并设立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命名规范,统一标牌。

  

  2、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设备配置符合《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要求。 80%以上的村卫生室达到标准化要求,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诊断室、治疗室、药房三室分开,配备35件基本设备。

  

  3、乡(镇)卫生院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统一管理,承担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人员管理

  

  1、乡(镇)卫生院从事医疗、护理、公共卫生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法定的执业资格,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卫生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占人员总数的90%以上。

  

  2、乡(镇)卫生院院长公开选聘,人员实行全员聘用。

  

  3、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必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颁布后,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4、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由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卫生院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聘用,签订聘用合同。乡(镇)卫生院可在本乡范围内对乡村医生进行调配。

  

  5、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乡、村卫生人员的业务技术和医德医风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个人业务档案。

  

  (四)业务管理

  

  1、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诊疗规范。

  

  2、门诊登记、病历、处方等各种医疗文书按规定全县统一。

  

  3、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做到门诊有登记、住院有病历,用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并书写规范。

  

  4、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按照省卫生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各自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5、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培训等工作,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6、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严格规范诊疗行为,确保医疗安全,无医疗事故发生。

  

  (五)药械管理

  

  1、乡(镇)卫生院应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和《河北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

  

  2、村卫生室乡村医生配备使用药品,严格按照《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规定的乡村医生用药范围执行。

  

  3、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和《河北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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