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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1]48号
【颁布时间】 2011-03-01
【实施时间】 2011-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0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福建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和城乡环境卫生整洁春季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集中行动安排

  

  (一)城乡环境卫生整洁春季行动

  

  从2011年3月份起,集中三个月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理垃圾、污水,整治城乡环境卫生,广泛开展消除“四害”活动,完善硬件设施,逐步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使城乡环境卫生面貌初步改善。

  

  (二)洁我家园共创文明行动

  

  2011年7~8月结合创建精神文明活动评比,在全省组织开展“洁我家园 共创文明行动”。在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取得成效基础上,进一步巩固阶段成果,结合创建活动,净化、美化、优化公共场所和居住环境,营造讲卫生、讲文明、树新风的良好氛围;将环境卫生整治成效作为创建精神文明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评比,进一步促进城乡环境卫生面貌的全面改观。具体方案由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爱卫办另行下发。

  

  (三)迎新春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

  

  2011年12月结合全国爱卫会《2010~2012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年度指标落实情况的考核,推动“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进一步发展,完善硬件设施,健全队伍,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以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服务优质、管理优化的城乡新面貌迎接新年。具体方案由省爱卫办另行下发。

  

  五、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为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责任主体。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督促检查,并将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督促指导辖区内各县(市、区)政府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切实抓好整洁行动的组织实施、指标分解和任务落实,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各级爱卫会要切实做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组织协调。各级爱卫办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级爱卫会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相关指标,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三)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按照民生工程战役的要求,建立城乡环境整洁行动进展情况月通报制度。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及省直有关部门于每月3日前汇总整洁行动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爱卫办。经省爱卫办汇总后,省政府办公厅在《今日要讯》向全省通报环境整洁行动进展情况。

  

  (四)加强督促检查。由省爱卫会成员单位领导牵头组织九个督导小组分赴各市检查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进展情况。春季城乡环境卫生行动结束时,对各市环境卫生情况进行测评并公布。省市、县要聘请一批社会监督员,开展巡查,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各市、县(区),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确定一批卫生治理重点片区,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并挂牌督办。

  

  (五)充分发挥媒体宣传引导。围绕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主题,加大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开展整洁行动宣传报道,既要加强正面宣传,又要曝光问题。对于群众关注、社会影响大的环境卫生问题,要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六)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各地要以网络、电话等多种形式建立群众投诉渠道,便于群众反映问题。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有记录,认真梳理,及时整改和反馈。提高群众对整洁行动的参与度、满意度。

  

  (七)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注重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长效机制的建立,继续完善设施、健全队伍、建章立制,使城乡环境卫生整洁的成果得到持续、巩固和提升。

  

  (八)认真组织督查。各级政府要建立定期督查机制,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并取得实效。省政府将适时组织若干省级督查组,分别对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环境卫生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各地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当地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城乡环境卫生整洁春季行动方案

  


  根据《2011年福建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今年3~5月份,开展一场为期三个月的城乡环境卫生整洁春季行动。

  

  一、行动目标

  

  通过全民动员,大干三个月,明显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逐步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卫生意识、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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