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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3-04
【实施时间】 2011-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1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现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司法厅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自2008年6月1日施行。为确保《律师法》的正确实施,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和收集、调取证据的执业行为,在有关《律师法》的立法、司法解释及配套法规出台之前,就实施《律师法》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会见专用介绍信(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关押地点及有关案件情况并会见犯罪嫌疑人。

  

  2.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会见专用介绍信(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对手续完备的,羁押机关应当及时安排律师会见。

  

  3.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办案机关在律师提出申请后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会见的,向律师出具《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不批准会见的,向律师出具《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羁押机关、办案机关一般情况下不派员在场。下列案件羁押机关、办案机关认为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但不得干扰律师正常会见:

  

  (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三)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犯罪案件;

  

  (四)重大群体性事件中涉及的违法犯罪案件;

  

  (五)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行凶、自杀、自伤或其他危险性行为的。

  

  5. 接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单独或共同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时,应当遵守羁押机关、办案机关关于会见的规定。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以及其他羁押机关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将电脑、通讯工具等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6. 羁押机关、办案机关应当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常的时间和次数。律师会见应当遵守羁押机关工作时间和作息时间的规定,不得干扰案件正常办理。

  

  律师会见时间和办案机关提审时间发生冲突的,应当优先安排办案机关提审,但律师已经开始会见的除外。不得以提审为由变相限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7.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七)其它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8.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告知律师并说明理由。

  

  9. 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及时界定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侦查机关应通知羁押机关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情况;在后续的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也应当及时通知羁押机关。

  

  侦查机关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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