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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建立知识产权人才评价标准,适时开展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定工作。定期发布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信息,鼓励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合理流动,对于在知识产权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切实优化知识产权人才发展环境。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建设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大规模培养各级各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重点培养高层次人才。 ——加大人才培训和使用力度,对于百名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举办高层次人才培训班,并选派40名左右人选出国进修学习;有计划地选择人选参加国家和地方组织的知识产权战略、重大课题和学术研究及国际交流项目,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和培训,强化岗位使用和实践锻炼,以及跨部门挂职等,实行开放式培养,切实提高人才的综合素质。 4.组织管理。百名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的选拔主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培养和考核工作主要由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和人选所在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建立考核制度,重点考核人选的工作实绩、业务能力和培训项目完成情况,考核结果由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人事部门备案。考核情况记入人才档案,作为人选调整的根据。 在考核的基础上,对人才工程人选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发现掌握新涌现出来的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按照人才选拔的条件,及时调整。 (二)千名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培养 主要在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从事知识产权管理、行政执法、法律和政策及战略研究、专利审查的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中选拔。具体要求为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丰富的管理和专业工作经验,掌握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和实务技能,业务能力较强,工作和学术成就较突出的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骨干人员。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各有关部门根据人才工程方案的要求,负责千名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具体组织方案由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及有关部门确定,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对于选拔的各类人才,由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纳入国家千名人才培养范围,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相关工作的指导,并在培训经费、课题项目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举办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培训班、全国企业知识产权人才高级研讨班、全国专利代理人高级研讨班等培训项目,围绕增强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提高知识产权战略思维能力、宏观决策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和知识产权业务水平,根据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人才培养计划和人才实际需求,联合开展千名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每年安排500名左右各类人才参加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行政执法、法律和政策及战略研究、专利审查、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以及知识产权服务等方面的人才队伍建设。 (三)万名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 以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和知识产权服务人员为主,重点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结合实际制定计划,发挥各级政府、各部门、知识产权行业协会、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利用各种培训资源,组织落实本地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轮训任务。国家知识产权局继续会同有关部委、行业组织举办面向重点企业、产业、科研机构等单位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培训活动,每年举办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培训班,并委托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举办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培训班。 加强对知识产权服务人才的职业培训,提高服务人才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培养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代理和诉讼事务人才。国家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专利代理人队伍建设的指导,提高专利代理人培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充分发挥各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开展针对服务人员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 四、加强领导 建立完善的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机制,分层次、多渠道选拔和培养人才工程培养人选。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工程总体实施方案的研究制定并统筹协调方案的实施工作;统筹规划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课题和重大项目,跟踪并研究方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负责提出相应的政策或措施建议;组织建立知识产权人才信息库,负责百名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和组织高端培训示范项目;组织相关专家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和指导;组织人才工程信息数据统计分析工作;指导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实施百名、千名和万名人才培养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高层次人才和专门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工作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