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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鄂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鄂州政办发[2009]70号
【颁布时间】 2009-11-24
【实施时间】 2009-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1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根据我市工作需要,结合全省统一要求,在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网络基本建成后,对系统功能进一步完善。通过拓展监察事项,延伸监察范围,逐步将行政服务、行政征收等事项以及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等领域纳入电子监察系统,全面发挥电子监察效能。同时,根据发展需要,将电子监察系统向乡、镇、街道便民服务厅(室)延伸。

  


  五、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工作,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立勇同志任组长,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李莹同志,市政府秘书长陈少杰同志,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熊新文同志任副组长,市纪委、人事局、财政局、行政服务中心、物价局、政府法制办、招投标办、国家保密局、政府办信息机要科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熊新文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在市监察局。工作专班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二)明确部门职责

  市监察局负责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工作协调,对系统建设目标推进情况进行督导,抓好系统建设的立项和采购工作,组织制定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组织对系统的试运行、正式启动和与省电子监察系统的对接工作,协助做好系统操作和使用人员的培训工作,作好系统维护和管理,制定相关监管工作制度。

  市政府电子信息中心(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机要科)负责电子政务网络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技术支持和指导,负责与市电子政务网络、其他应用系统、政府门户的数据交换、资源共享、信息安全保障等工作,配合系统的试运行、正式启动和与省电子监察系统的对接工作,协助做好系统操作和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作好系统维护和管理。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配合,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梳理、确认,对行政审批事项的流程进行审核。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编制行政审批事项流程,确定网上审批和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组织对系统操作和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信息录入,指导协调分中心、部门窗口单位和区行政服务中心的系统建设工作,作好系统维护和管理,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市财政局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所需经费的预算、审核和支付,并实施财务监督。

  市综合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采购的监管。

  市目标办负责制定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评估和考核办法。

  市物价局负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和确认,对收费行为实施监督。

  市保密局负责对纳入电子监察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信息安全进行审核,确认纳入电子监察的事项,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负责对正式运行后的电子监察系统的实施,掌握各部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情况,处理违规问题。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设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是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政府工作信息化、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重大措施,是构建反腐败惩防体系、建设高效廉洁政府的有效举措,对于推进依法行政,改善行政管理和服务水平,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政府工作质量和效率,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的认识,树立全局意识,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二)落实责任,加强合作。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明确各自责任,制定具体措施,落实专门人员,规定工作时限,把各项任务抓好抓实。具有行政审批职权的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抓紧流程编制和优化。各区人民政府要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纳入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规划,成立协调机构,保证经费投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在技术、人力、信息等方面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建设任务。

  (三)强化管理,健全制度。制度建设是保证,各地、各部门要把制度建设放在与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强系统监管,规范运作行为,确保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正常运行。要按照职责要求,制订好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系统管理、投诉处理、责任追究、绩效评估等办法,建立健全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审批服务过程各个环节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完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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