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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常政办发[2011]24号
【颁布时间】 2011-02-28
【实施时间】 2011-0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1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常政办发〔2011〕2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新建住房价格,合理确定今年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大面积建设保障性住房,确保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户户有房住。进一步降低住房保障申请准入门槛,将住房保障覆盖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高住房保障实物配租比例,全年确保新增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1300户,力争1500户。根据省政府下达的住房保障工作任务,及时分解落实到各辖市、区,全年确保完成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2000套(间)、新增廉租住房1000套、新开工经济适用房1000套、新增限价商品房3000套、新实施危旧房改造50万平方米、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4090户以上。中心城区三年新建6500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任务要提前到今年全部开工。编制《常州市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规划》,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城市规划。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指标和相关农用地转用指标,并确保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严格执行在市区包含有居住(住宅)性质用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按住宅总建筑面积3%分散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住房保障财政专户资金的提取和筹集,并及时足额拨付专户资金用于住房保障有关工作。

  

  三、限房价、竞地价,从源头上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在集中建设的定销商品房地块全部实施以“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出让土地;在一些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实施“限房价、竞地价”的措施。房管部门根据房产市场动态监测数据,提出房价上涨过快地区的控制性房价要求;国土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和房管部门提出的控制性房价要求,测算合理的土地底价并公开挂牌上市,地块成交后将设定的房价和成交的地价向社会公布。

  

  四、科学确定供地总量和结构,规范用地管理。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确保保障性住房、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2011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低于前两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对招拍挂出让中溢价率超过50%、成交总价或单价创历史新高的地块,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分别上报国土资源部和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五、实行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办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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