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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随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的逐步加大,我省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但还难以全面满足广大群众的实际需求。为更好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问题,并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十次全会提出的加快以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 (一)总体要求 “十二五”期间,通过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状况,并逐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二)2011年任务 2011年,全省建设公共租赁住房7万套(间),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任务以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为准,其中各设区市市本级应占该市任务总量的40%以上。福州、厦门、泉州市等三个中心城市和房价较高的城市应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总量。 二、规划建设 (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选址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要求,尽量安排在交通较便捷、生活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可以选择在城市周边地区,集中成片建设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城市综合体,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同步完善,公共服务延伸覆盖,城市公交全天候到达。 (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总平面布局要满足城市规划的相关要求,配套商业用房、食堂、文化活动室等便民设施。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居住区的规模,在区内设置直接为住户服务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棋牌室、健身房等活动场所。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底层架空层高度应在3.6米以上,作为住户公共活动场所,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根据发展需要,公共租赁住房要配备一定的机动车位和非机动车位,方便居民使用。 (三)公共租赁住房分为住宅类、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设计要执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导则》。住宅类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新就业职工。套型建筑面积总体上以40~50平方米左右为主,多层的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的控制在66平方米以下。为有利于房源的灵活利用,部分宿舍类房源可以按住宅类设计,供多人居住,起居间、厨房、卫生间共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组织开展全省公共租赁住房通用图设计,提供多种户型设计供各地选择。 三、房源筹集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主导建设,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政府采取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 (一)自2011年3月15日起,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都要按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出让的新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按照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扣除拆迁安置房后,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所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数、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以及租赁对象、自行运营管理或无偿回收办法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明确载入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切实履行到位。 鼓励各地探索改进房地产用地招拍挂制度,设定合理土地最高上限价格,现场竞买报价达到合理上限价格时,不再接受更高报价,转为根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数量来确定受让开发商。所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纳入政府统一管理。 (二)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生活设施用地应安排不低于30%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