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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9]274号
【颁布时间】 2009-11-23
【实施时间】 2009-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2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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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投资审计及回购

  

  项目完成建设并完成全部分项工程的管理移交后,由市审计局组织开展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在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况下,市审计局应在三个月内出具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市财政局或各城区财政局按项目投资审计报告中确认的项目回购还款数额和投资建设合同中关于还款的相关条款向投资建设单位拨付还款资金,对项目进行分期回购。

  

  如果投资建设合同约定项目总投资为投资建设单位总包干,则在项目建设完成并完成全部分项工程的管理移交后,市财政局或各城区财政局按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的总包费用和回购期分期分批向投资建设单位支付还款资金。

  

  


  三、参与各方职责

  

  (一)社会资金项目办:对我市利用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即:负责组织投资建设单位的招标和谈判工作;负责组织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对投资建设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具体落实前期工作成果的移交、建设各阶段手续的办理、项目监理的招标、建设期间对参建各方的监管及建成后的项目移交、回购等工作。

  

  (二)市建委:对项目建设单位和参建各方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并按职责做好建设项目的行业管理工作。

  

  (三)市发改委:负责项目的立项、工程可研、初步设计等手续办理,并将项目列入年度城建计划。

  

  (四)市规划局:负责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及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并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五)市国土局:负责审核提供相关地籍资料,按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并指导城区开展项目征地拆迁等工作。

  

  (六)市园林局:负责提出项目绿化指标和种植要求,审查项目绿化方案,监督、指导项目绿地的建设和管理。

  

  (七)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投资建设合同在支付期安排和拨付回购资金,并对投资建设单位投入项目的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制订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合同、文书。

  

  (八)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建设的财务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配合制订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合同、文书。

  

  (九)市法制办:负责审查以市政府名义或市政府委托授权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格式合同,以及审查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书范本。

  

  (十)各城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社会资金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按照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的支付期安排和拨付属城区回购的项目资金,并配合做好建设过程中相关管理工作。

  

  (十一)市监察局:负责对项目的建设、管理全过程进行监察。严格查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十二)其它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项目建设的各项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应设立项目建设审批的“绿色通道”,提高效率,加快项目各项手续的办理速度,确保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建立项目建设工作的例会制度。由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例会,审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项目实施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项目的招投标活动需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管。

  

  (四)对于重大的利用社会资金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成立由市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审核监管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核确认,全程跟踪监督资金使用,以利于工程实施和结算的顺利进行。

  

  (五)每个项目的回购年限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测算,由社会资金项目办专题报市政府确定后作为投资建设单位选择的谈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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