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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筑[2009]536号
【颁布时间】 2009-11-20
【实施时间】 2009-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4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评定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评定工作的通知

  (建筑[2009]5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规范监理企业从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水平,促进监理行业发展,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定于2009年12月1日--2010年2月10日期间在我市开展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范围

  凡是在本市工商登记部门注册成立,已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本市企业,和已办理了进津备案手续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都在此次评定范围之中。

  


  二、评定内容

  (一)监理企业资质状况,包括是否按照建设部要求换发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是否满足企业资质标准等内容;

  (二)监理从业人员管理状况,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天津市地方监理工程师等从业人员的数量及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内容,是否存在人证分离、证书挂靠等违规行为;

  (三)在监工程现场管理及监理人员持证上岗状况,包括在监工程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监理日志记录、监理资料整理、归档等情况,在监工程的监理人员配备,取得相应的岗位注册证书情况,以及现场监理人员是否与监理工程中标通知书规定相一致等内容;

  (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状况,包括企业在工程质量、安全、项目监理机构、从业人员和现场操作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诚信状况,2009年以来,企业、人员和工程项目获得省级以上奖项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评定方式

  综合评定工作采取书面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分相结合的方式。首先由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再根据申报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分,最后由管理部门将综合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企业应申报的书面材料包括:

  (一)《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评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五)企业在监工程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配备总监和总监代表的人员注册证书;

  (六)近二年企业已完成监理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监理业务手册、竣工验收证明、监理业务手册和监理总结;

  (七)企业自行编制的关于质量、安全、监理机构、人员和操作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制度性文件;

  (八)2009年度企业有关获奖证明;

  (九)2009年度企业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证明等。

  其中(二)--(九)为附件材料。

  申请表一式两份,除了申报书面材料外,还应同时申报刻有《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评定申请表》的光盘一张(或u盘)。附件材料一式一份,全部采用a4纸复印,原件经核验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审”印章后退回。复印材料要求清晰、可辨,并加盖企业公章;书面材料的封皮不得采用硬质或塑料材料装订,以免影响存运翻阅。

  


  四、评定结果

  (一)此次评定结果采取专家评分方式。基本分为100分。管理部门将根据评分结果对监理企业进行排名,并通过网上发布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作为下一年度企业在我市参加工程监理招投标的依据。

  (二)对于在评定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管理部门将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企业限期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限制企业在我市参与监理工程招投标的资格。

  (三)评定分数不足70分的企业,管理部门将对企业法人进行约谈,并作为2010年度行政监督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四)未按要求参加此次综合评定的监理企业,评定分数一律按零分计算。

  


  五、管理分工

  此次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评定工作由市建交委统一负责管理。其中:

  (一)本市工程监理企业的材料申报受理、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分工作由市建交委建筑业办具体负责;

  (二)外地进津工程监理企业的材料申报受理、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分工作由市施工队伍管理站具体负责;

  (三)评定结果发布工作由市建交委建筑业办具体负责。

  


  六、评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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