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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9]209号
【颁布时间】 2009-11-20
【实施时间】 2009-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4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2009)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20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9〕119号)精神,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实施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提高对《规划》重要性的认识

  

  《规划》是指导全区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对统筹协调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以及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整治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学习宣传《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土地利用调控政策措施,以及《规划》的地位作用和法定效力。通过学习宣传,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实施《规划》的重要性,正确把握和严格执行《规划》,树立依照法律和规划管地用地的观念,增强节约集约用地意识。

  

  


  二、精心组织,尽快完成自治区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在《规划》的控制指导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尽快完成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并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规划》确定的主要用地控制指标、土地利用重大布局、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要层层分解并逐级落实。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用地控制指标、土地利用重大布局必须服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一级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对预期性指标要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

  

  


  三、加强管控,统筹协调各类、各区域用地

  

  (一)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实行耕地数量、质量、生态全面管护,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力度,确保补充耕地质量,提高耕地总体质量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

  

  (二)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布局。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合理调控城镇工矿用地规模、结构和时序,科学配置用地布局。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引导各类建设优先开发利用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地和废弃地,控制建设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规模,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

  

  (三)进一步加强对区域土地利用的统筹和管理。北部湾地区的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要以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加大存量土地盘活力度,严格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以土地供给引导工业集中布局,促进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桂中地区的柳州市、来宾市,要加强建设用地优化整合,有效控制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水平,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加快水土流失和土地污染治理;桂东地区的梧州市、玉林市、贵港市,要积极推进农用地整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适度增加城镇建设用地,促进中小城镇合理发展;桂北地区的桂林市、贺州市,要加大现有耕地保护力度,大力推进农用地整理,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优化城乡用地结构;桂西地区的百色市、河池市、崇左市,要积极组织实施工矿废弃地和新建公路铁路沿线临时用地复垦,合理有序地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大力开展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修复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四、健全制度,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健全规划实施监管制度。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监管,及时、准确掌握规划实施情况,确保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建立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系统和土地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对规划实施的监控水平。努力营造全社会和广大公众积极参与监督规划实施的氛围,保障全社会和广大公众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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