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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忻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忻政办发[2009]185号
【颁布时间】 2009-11-20
【实施时间】 2009-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4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政府系统2009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5、定性工作未完成目标的,按目标在该项目中所占条目数比例扣除分值。

  

  6、控制性指标降幅不作为加分的内容。

  

  (二)三类目标一般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其中:

  

  1、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满分20分,考核办法由市纪检委(监察局)制定并负责具体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督查室。按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要求,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在年度中出现班子成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的,取消参加年度考核优秀单位评选资格。

  

  2、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满分10分,由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效能办等部门进行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督查室。政务督查事项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市政府领导批示事项未落实的,每项扣2分,未按时落实或反馈,每被书面催办一次扣1分。每被投诉经查实的,每次扣1分。被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市政府召集的重大会议、协调会议或商议事项,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无故缺席或未按要求参加,每次扣1分。

  

  3、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环境保护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占10分,考核办法由市监察局、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安委会(安监局)、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市政法委(综治办)制定并负责具体考核,此五项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在年度中出现班子成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的,以及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工作方面发生人为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被上级机关通报并评定为不达标的,取消参加年度考核优秀单位评选资格。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督查室。

  

  4、依法行政工作:优秀得10分,良好得8分,合格得5分,不合格不得分。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具体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督查室。

  

  5、建议提案办理:由市政府办公厅与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共同认定,优秀得10分,良好得8分,合格得5分,没有办理任务的部门为合格。

  

  (三)四类目标实行加分制。

  

  1、一、二类目标中涉及的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增幅在全省同行上年排名前6位中,位次前移1位以上的,每项加2分;前移进入前4名的,每项加5分,由市统计局负责审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督查室。

  

  2、一、二类目标中提出的工作获省部级表彰奖励和推广的,每项加5分。工作经验被国家有关部门表彰和推广的,每项加3分;被省有关部门表彰和推广的,每项加2分。非市本级和县级工作成绩、各类学术论文、纯文艺作品、先进个人、上下部门间开展的局部工作先进评选,一般不列入加分范围。此项考核加分项目由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被考核部门单位将有关证件证明报市政府督查室审定。

  

  3、市政府临时布置的重大、紧急工作,如期保质完成的,每项加1分。

  

  4、上述加分项目如未能在考核截止时限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不予计分。

  

  (四)五类目标实行加分制。

  

  县市区政府对市直部门评价优秀加8分,良好加5分,合格加4分,不合格不加分;市直部门对县市区政府评价优秀加8分,良好加5分,合格加4分;市政府领导综合评价分为市长、副市长两档,评价优秀各加10分,良好各加5分,合格各加3分,不合格不加分。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进行。

  

  (五)考核等级评定。

  

  考核满分为200分,总分超过120分(含)为合格单位。县市区政府考核评价名列前5名且未被“一票否决”的为优秀单位;市直经济建设类部门考核评价名列前10名且未被“一票否决”的为优秀单位;社会事业发展类部门考核评价名列前6位且未被“一票否决”的为优秀单位。单项奖名额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优秀单位名额分配及单项奖评定由市政府考核组根据综合评定结果提出,报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五、考核评价程序

  

  考核评价采取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自查自评--考核组实绩核查--市政府督查室提出考核建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考核结果的程序进行。

  

  (一)自查自评: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在全面总结年度工作的基础上,对照工作目标逐条总结并打出分数,经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和主要领导签字后,将自评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政府督查室。凡涉及到加分或扣分事项,均需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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