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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藏政办发[2009]157号
【颁布时间】 2009-11-20
【实施时间】 2009-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4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年度内,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支出情况,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适时增加或减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拨付额度。

  3.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出过渡户,支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支出和划转个人账户支出。

  4.每年末,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出过渡户上的结余资金(含利息),结转到次年。

  (四)个人账户资金管理程序。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后,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尚未全区联网情况下,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继续管理各地(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全区联网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由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尚未全区联网情况下,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核定数及缴费情况,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个人账户数据(个人缴费和统筹基金应划入部分),所需资金从各地(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出过渡户划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专户。

  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实际刷卡费用,以及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中应由个人账户支付的金额,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进行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处理后,从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专户中拨付。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全区联网后,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地(市)办理的参保单位申报核定数和缴费情况,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记录个人账户数据(个人缴费和统筹基金应划入部分)。

  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实际刷卡费用,以及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中应由个人账户支付的金额,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先由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相关数据上传至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并进行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处理后,从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专户中拨付。

  (五)基金核算程序。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后,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按照基金统收统支模式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核算科目,负责编制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统计报表。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核算工作,分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入核算科目、支出核算科目和个人账户核算科目。

  1.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收入核算科目中进行核算。

  2.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季拨付的医疗费用,在支出核算科目中进行核算。

  3.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划转记入个人账户金额,及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实际刷卡费用,在个人账户核算科目中进行核算。

  4.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各地(市)报送的其基本医疗保险费上缴本地区财政专户情况的相关表格后,在总核算科目中作收入。按季拨付给各地(市)的医疗费用,先在总核算科目中挂资金往来账。待各地(市) 按月报送实际支出数据,并经复核后作支出。

  


  二、建设全区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后,力争在各地(市)现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整合资源,进行系统升级改造,建设全区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流程;系统网络构架在现有的八个局域网基础上扩展为覆盖全区的广域网,达到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目的,最终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卡“一卡通”功能,有效解决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异地就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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