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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藏政办发[2009]157号
【颁布时间】 2009-11-20
【实施时间】 2009-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4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1.在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心数据库,负责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数据的汇总、交换和运行。统一划转记入和管理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数据。

  2.在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分数据库,负责将本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数据上传至中心数据库;接收中心数据库下传的各项数据,共享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数据。实现参保人员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在全区范围内无障碍就医和医疗费用实时结算。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业务经办功能模块,优化业务经办流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报、审核、征缴、记录、管理、待遇审核、支付、关系转移等各项业务之间相互制约的机制。

  


  三、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集中统一考核制度。

  1.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含所属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工作。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批认定后须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工作。

  2.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授权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本地区(含所属县)具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签订医疗服务管理协议,承担对本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在医疗服务管理协议签订后,须向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与自治区本级具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签订医疗服务管理协议,承担对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3.每年末,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全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年终考核评审工作。指导督促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服务管理协议签订工作。

  


  四、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扩面考核奖励机制

  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考核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扩面计划完成情况,并将考核情况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定。

  各地(市)未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征缴扩面计划的,其缺口部分由各地(市)自行解决。对于超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征缴扩面计划的,按照超额完成金额的15%给予奖励,其中:奖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10%,奖励财政社会保障部门5%。

  奖励资金用于改善办公条件和弥补业务经费的不足。奖励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在预算中单独安排。

  


  五、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前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归集

  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与地(市)财政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将实行自治区级统筹之前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入过渡户和支出过渡户的结余资金(含利息),一并上缴至地(市)财政专户。各地(市)财政部门在归集完本地(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资金后,全部上缴至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各地(市)财政部门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前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上缴情况以相关表格形式分别报送自治区财政部门和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六、其他

  (一)本方案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本方案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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