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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办综[2011]20号
【颁布时间】 2011-03-22
【实施时间】 2011-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5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1年城建重点工程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6.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未经审批的违法建设工程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配合相关区政府实施拆违工作。

  7.市监察局负责集中查处违规审批行为,以及土地和房屋征收过程中的纪检监督工作。

  8.市信访局负责配合各区政府协调处理土地和房屋征收中来信来访和越级集体上访案件等工作。

  9.市政府法制办、市维稳办、财政局、公安局和哈物业供热集团、供排水集团、中庆燃气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按照各自职能,全力做好土地和房屋征收相关工作。

  10.电力、铁路、农垦等中省直在哈单位,应按照商定事项全力做好土地和房屋征收相关工作。

  

  七、有关政策

  

  (一)土地征收补偿政策。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办综〔2010〕17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处理征地拆迁中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哈政办发〔2010〕8号)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土地征收和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建筑物的补偿标准。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房屋征收政策和补偿标准。

  

  (三)工程资金保障项目土地整理的激励政策。对参与工程资金保障项目土地整理并按期完成任务的区政府给予相关政策,一是对城建项目融资平台投资收储的土地,土地招拍挂收益溢价部分,市、区按照5:5的比例分成,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二是在城建项目计划安排时考虑其需求,给予倾斜安排;三是在小城镇建设、农村泥草房改造资金安排中,给予重点投放。

  

  (四)土地和房屋征收经费支持政策。整合现有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奖励资金、不可预见费和维稳资金等各项费用,设立城建重点工程土地和房屋征收专项工作经费,统一计取比例,以单个项目为单位,实行阶梯累计递减方式,按照《包保协议》确定的征收补偿总额的1.5%-3%计取,计入城建重点工程土地和房屋征收成本。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总额1亿元以下部分(含1亿元)按照3%计提,1亿元至3亿元部分(含3亿元)按照2.5%计提,3亿元至5亿元部分(含5亿元)按照2%计提,5亿元以上部分按照1.5%计提,拨付给能够按时限要求、和谐稳定完成工程建设用地、工程资金保障用地及安置用地征收工作的区政府,作为其直接组织实施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专项经费。对未按期完成征收任务、尤其是未按照标准完成工程资金保障用地征收任务的区政府,扣减相应比例的专项经费。

  

  八、保障措施

  

  (一)建立服务保障机制。坚持联席会议制度,由市道路拓宽改造工程征地拆迁拆违工作保障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参加,具体负责城建重点工程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决策、指导和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全力配合城建重点工程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对土地和房屋征收涉及的审批工作实行部门代办制和审批限时办结制,将工作任务、完成时限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责任领导,并指定代办人全程负责项目的审批,确保各项审批工作按照要求时限完成。

  

  (二)完善市区结合工作机制。为进一步强化区政府的主体作用,加强市区结合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区政府的积极性,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用地、工程资金保障用地和安置用地的征收工作由区政府直接组织并实施。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制定的全局性政策基础上,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由区政府会议研究处理解决区域性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相关事项,以会议纪要作为财政评审的依据。涉及全市的共性问题及影响全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全局性重大问题,由市政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各区公、检、法等部门要对城建重点工程土地和房屋征收给予全力支持,务必保证快速、高效、安全、稳定地推进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

  

  (三)严格执行“八公开一承诺”制度。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继续实行回迁安置工作“八公开一承诺”制度,采取在征收现场安装公示板、印发公示手册及表格、现场宣传讲解等方式,公示安置房的区域位置、户型类别、房屋功能及小区环境、周边环境及生活服务设施、产权性质、政策要点、回迁选层定号程序、回迁时限及条件等情况,公开承诺兑现安置房建设的公示内容,做到让老百姓放心搬迁、满意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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