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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财预执[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3-21
【实施时间】 2011-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5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预执〔2011〕10号)


  

  省级各预算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

  

  为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及其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共财政管理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3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省监察厅

  

  省审计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省财政有经费领拨关系的省级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团体、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为“省级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  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省财政部门审批、备案,人民银行核准制度。

  

  第四条  省级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省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  省级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以及浙江地方性银行等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银行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  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指省级预算单位因办理本单位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以及往来资金等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指由省级预算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对其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账户。

  

  (三)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指省级预算单位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相关的业务而开立的银行账户。该账户不得办理其他资金的收付结算,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八条  一个省级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省级预算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食堂,可以预算单位食堂名义单独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九条  省级预算单位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可开立一个国债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按规定使用的国债专项资金。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专户直接支付,其他资金按确需原则,经批准后可开立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资金结算,项目资金结算完毕时,账户必须撤销。

  

  省级预算单位有多个基本建设项目或基本建设项目其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原则上只开立一个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同基本建设项目和渠道的资金按专款专用原则,设立相应明细账分账核算。

  

  第十一条  按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省级预算单位可开立一个住房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的职工住房有关资金。

  

  第十二条  省级预算单位按相关法定章程规定可开立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省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零余额账户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其中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省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零余额账户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其他省级预算单位为专用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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