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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县级批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上报的对象进行质量检查,经检查无差错的,以文件形式将确认的新增对象名册和退出对象名册批复给乡镇,由乡镇印发至各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存在问题的,待乡镇整改到位后方可批复确认。 根据县级批复,乡镇将退出审批表、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整理归档,为确认的新增发放对象建立个人档案,6月30日前由乡镇依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将其信息录入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系统。 (五)省市备案。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于7月5日前将确认的本年度发放对象名册及《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人数及资金需求表》(见附件6,以下简称资金需求表)上报市州人口计生委,市州人口计生委汇总后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省、市、县人口计生部门于7月15日前将本年度发放对象名册和资金需求表报同级财政部门。 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在对象确认期间要组织人员对确认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群众举报进行登记,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核查处理。 省人口计生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县级确认情况进行抽查。 三、其他 (一)符合条件的夫妻,由本办法规定的一方作为申请人代表夫妻双方申请和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受理另一方的申请。 (二)独生子女保健费按年发放,省级暂按发放对象每人每年24元标准专项补助。 (三)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发放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附件:1.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申报表 2.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名单公示 3.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退出审批表 4.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名册 5.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退出名册 6.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人数及资金需求表 附件1: 照片 照 片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申报表 ___________市(州)___________县(市、区) ____________乡(镇、街道) ___________村(社区)_____________村(居)民小组
申请人签字: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本表表头地址和个人信息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并在右上角照片区域粘贴申请人一寸免冠近照。申请人不能填写的,村(居)委会可指定人员代为填写,但必须有申请人的签字。 本表一式2份,分别由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计生办保存、归档、管理。 1.表头地址:监护申请人申请的填写独生子女户籍地址,其他申请人填写其本人户籍地址。 2. “姓名”:填写申请人的姓名,要与居民身份证上的一致。 3. “公民身份号码”:填写18位公民身份号码,不得空填或不为18位。 4. “性别”:填写“男”或“女”。 5. “出生年月”:填写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具体年月。如1980年2月出生,则填写“1980年2月”或“1980.2”。 6. “户口性质”:据实填写“农业”或“非农业”。 7. “婚姻状况”: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未婚”、“初婚”、“再婚”、“丧偶”、“离婚”五种情况之一。 8.“婚姻变动年月”:填写最近一次婚姻变动的年月。如2000年离婚,2004年2月丧偶,则填写“2004年2月”或“2004.2”。本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空填;本人为监护申请人的,填写“999999”。 9.配偶信息,与本人信息的填写相同。本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丧偶或本人为监护申请人的,配偶信息空填。 10.“夫妻生育子女数”:指该夫妻双方生育的子女总数,包括送养、寄养、已死亡、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不包括收养的子女数。分性别进行填写。本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一律填“0”。本人为监护申请人的,填写独生子女的父母生育子女数,不得填写监护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生育子女数。 11.“夫妻收养子女数”:填写该夫妻曾经收养的子女数。分性别进行填写。本人为监护申请人的,填写独生子女父母收养子女数。 12.“夫妻生育子女情况”:按子女出生年月的先后顺序,逐行填写每个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血缘关系”、“存活状况”、“死亡年月”信息。如生育子女数量超过2个的,一般只填写生育第一个、最后一个子女,如生育子女存活的,要优先填写存活的生育子女情况,未填写的生育子女情况在备注栏中说明。本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本栏所有项目空填。本人为监护申请人的,填写独生子女的父母曾经生育子女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