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
【发文字号】 湘人口发[20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3-08
【实施时间】 2011-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6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确认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13.“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填写生育的子女相应信息,填写要求与前面同名项目相同。

  

  14.“血缘关系”: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人及配偶亲生”、“本人亲生非配偶亲生”、“非本人亲生配偶亲生”三种情况之一。

  

  15.“死亡年月”:子女死亡的,填写其死亡年月。2001年5月死亡,填写“2001年5月”或“2001.5”。如该子女存活的,本项空填。

  

  16.“夫妻收养子女情况”:指该夫妻双方收养子女的情况。按收养子女出生年月的先后顺序,逐行填写每个收养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收养年月”、“存活状况”、“死亡年月”信息。如收养子女数量超过2个的,一般只填写收养第一个和最后一个子女,如现有存活子女有收养的,要优先填写存活的收养子女情况,未填写的收养子女情况在备注栏中说明。本人为监护申请人的,填写独生子女的父母收养子女情况。

  

  17.“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死亡年月”:填写收养的子女相应信息,填写要求与生育子女同名项目相同。

  

  18.“收养年月”:填写收养子女的具体年月。如2005年6月收养,则填写“2005年6月”或“2005.6”。

  

  19.“家庭地址”:填写详细家庭住址。居住在城镇的,填写县、乡两级名称以及居住社区、楼盘和户号;居住在农村的,填写县、乡、村三级名称以及门牌号。

  

  20.“联系电话”:据实填写能联系到申请人的电话号码,没有的填“无”。

  

  21.“村(居)委会评议意见”:填写是否同意申报的具体意见,由村(居)委会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2.“乡(镇、街道)审核意见”:填写否同意纳入发放范围的具体意见,由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3.“备注”:填写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监护申请人申请的,需填写其与独生子女关系。

  

  附件2: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名单公示

  


  经村委会评议(或县级批复),拟上报(或确定)下列xx名同志享受20xx年度人口计生事业费列支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现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从xx月xx日至xx月xx日,如发现公示人员中有不符合条件者,请通过下列电话举报:乡(镇、街道)xxxxxxx,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xxxxxxx,市(州)人口计生委xxxxxxx,省人口计生委0731-84698178。举报信箱设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市(州)人口计生委、省人口计生委。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名单

  

  

姓名

性别

婚姻状况

配偶姓名

独生子女

出生年月

发放金额(元)

备注

 

 

 

 

 

 

 

 

 

 

 

 

 

 

 

 

 

 

 

 

 

 

 

 

 

 

 

 

 

 

 

 

 

 

 

 

 

 

 

 

 

 

 

 

 

 

 

 

 



  

  [注]:有下列情况者不属于发放对象:1.对象户口不在本地的;2.夫妻双方或一方有工作单位的;3. 现无子女或现有子女数超过1个的; 4.今年12月底独生子女已年满15周岁; 5.未持有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附件3: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退出审批表

  

  ___________县(市、区) ____________乡(镇、街道)村(社区)

  

  

小组名称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性别

独生子女出生年月

退出

原因

退出

年月

备注

 

 

 

 

 

 

 

 

 

 

 

 

 

 

 

 

 

 

 

 

 

 

 

 

 

 

 

 

 

 

 

 

 

 

 

 

 

 

 

 

 

 

 

 

 

 

 

 

 

 

 

 

 

 

 

 

 

 

 

 

 

 

 

 

 

 

 

 

 

 

 

 

 

 

 

 

 

 

 

 

 

 

 

 

 

 

 

 

 

 

 

 

 

 

 

 

 

 

 

 

 

 

 

 

 

 

 

 

 

 

 

 

 

 

 

 

 

 

 

 

村(居)委会

评议意见

 

 负责人:

年月  日(单位盖章)

乡(镇、街道)

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月  日(单位盖章)

备注

 

 



  注:退出原因分类:1.独生子女年满15周岁;2.户口迁出;3.子女数量发生变化;4.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确认错误;6.其他。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月  日

  

  附件4: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名册

  

  填表单位:(盖章)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性别

婚姻状况

独生子女出生年月

家庭地址

联系

电话

发放金额(元)

备注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5: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退出名册

  

  填表单位:(盖章)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性别

婚姻状况

独生子女出生年月

家庭地址

联系

电话

退出

原因

备注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6: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人数及资金需求表

  

  填报单位:(盖章)

  

  

地区

本发放人数(人)

经费需求(万元)

省级下达经费收支余情况(万元)

合计

上年发放人数

本年初退出人数

本年新增人数

合计

省级金额

市级金额

县级金额

上年初累计结余

上年省级财政拨款

上年实

际支付

上年年末累计结余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填报要求:

  

  1.“省级下达经费收支余情况”应与同级财政部门核对无误;

  

  2.本表稽核关系:(1)=(2)+(3)+(4);(5)=(6)+(7)+(8);(6)=(1)*0.0024;(12)=(9)+(10)-(11)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