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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银监发[2011]20号
【颁布时间】 2011-03-08
【实施时间】 2011-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7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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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集团内部交易


  第三十条  本指引所称集团内部交易是指集团内部交易方之间发生的包括资产、资金、服务等资源或义务转移的行为。不包括资产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对其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实际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其他股东之间的交易。

  

  集团内部交易范围包括:资产买卖和委托处置、投资、授信、融资(借贷、买卖公司债券、股东存款及提供担保等)以及代理交易等。

  

  第三十一条  集团内部交易方包括资产公司、子公司以及资产公司可实际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法人机构或组织(政策性债转股企业除外)。

  

  第三十二条  集团内部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遵循诚信、公允、透明的原则。涉及到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上市公司等,还应遵守相关监管规定。

  

  第三十三条  集团在依法合规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正当、合理的内部交易在业务、资金、渠道网络、机构人员、信息、品牌等方面加强协同,整合资源,提高综合经营效益,实现集团的战略发展目标。

  

  第三十四条  集团内部交易分为重大内部交易和一般内部交易。

  

  重大内部交易是指数额较大以及可能对内部交易方经营与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内部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监管机构明确界定的重大关联交易对应的内部交易;

  

  (二)与监管机构明确规定须报经审批的关联交易对应的内部交易;

  

  一般内部交易是指除重大内部交易以外的其他内部交易。

  

  第三十五条  资产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结合业务开展情况,制定集团内部交易管理制度,加强内部交易管理,规范内部交易行为,降低内部交易的复杂程度,确保内部交易合法、合规、合理,风险可控。内部交易管理制度应当报银监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资产公司应当明确内部交易审议(审查)决策机构和相应的管理职能。子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或资产公司的授权,明确内部交易审议(审查)机构及其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三十七条  资产公司内部交易审议(审查)机构应当对内部交易进行审慎管理,及时、全面地掌握内部交易的实施情况,有效防范和控制可能产生的不当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等行为。

  

  第三十八条  资产公司应当制定科学、规范的内部交易审议(审查)决策程序,并严格按程序进行内部交易审议(审查)和决策。

  

  重大内部交易实行审批或备案制度:

  

  (一)监管机构明确界定的或明确规定须报经审批的重大关联交易对应的内部交易,有关交易方在履行内部审议(审查)和决策程序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审批,按照监管机构的审批意见实施。交易方不属于银监会监管范围的,资产公司应当报银监会备案。

  

  (二)监管机构未明确规定须报经审批的重大关联交易对应的内部交易,由有关交易方履行内部审议(审查)和决策程序,资产公司按季度报银监会备案。

  

  一般内部交易按照资产公司内部授权程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  资产公司内部交易审议(审查)机构负责按规定确认内部交易方,查询、收集内部交易信息,评估重大内部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等,并在履行审议(审查)程序后提交有关决策机构决策。

  

  第四十条  资产公司应当依法依规对经内部交易审议(审查)机构审议(审查)通过的重大内部交易进行决策,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内部交易的侵害。

  

  第四十一条  资产公司应当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内部交易的监控和制约。

  

  第四十二条  资产公司应当健全与完善内部交易的定价机制,确保内部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与合理性。

  

  第四十三条  资产公司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内部交易的风险管控。

  

  第四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和实行内部交易表决权回避制度。内部交易决策机构和审议(审查)机构对内部交易进行表决时,在所涉及内部交易方同时担任职务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五条  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交易风险隔离机制,在资金、业务、信息、人员等方面建立“防火墙”制度,防止通过内部交易不当转移利润和转嫁风险,减少利益冲突,避免风险过度集中,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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