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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银监发[2011]20号
【颁布时间】 2011-03-08
【实施时间】 2011-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7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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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资产公司应结合整体战略规划和对子公司的管理要求,按照“合规、精简、高效”的原则,不断优化投资结构,简化控股层级,并指导子公司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资产公司的法人层级原则上应控制在三级以内,除个别特殊行业外,不得在二级子公司下设立法人机构。

  

  第六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统筹结合自身发展定位及整体经营计划,加强业务整合和管理流程优化,完善内部授权制度和风险绩效综合评价制度,指导子公司开展各项业务。

  

  第六十五条  在维护子公司独立法人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资产公司依法承担对集团整体战略规划、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的职责,对集团内部的人力资源、财务会计、品牌文化实施有效管理,加强内部业务协同和资源共享,建立全覆盖的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体系,提高整体运营效率和风险防控能力。

  

  第六十六条  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以资本回报、风险控制和持续发展为核心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以综合考核指标为导向的内部资源配置机制和以综合考核结果为基础的激励约束机制,定期对自身和子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发展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确保稳健经营和合理资本回报。

  

  第六十七条  资产公司建立薪酬制度、长期股权激励制度和企业年金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充分考虑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和行业薪酬水平以及本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等因素,制定合理可行的实施方案,依法履行规定程序后实施。

  

第二节 风险控制


  第六十八条  资产公司应在并表基础上建立与其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覆盖集团各个层面、各业务领域和区域(境内外)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认识、分析和管理各类风险,确保集团风险管理与战略发展目标相一致。

  

  第六十九条  资产公司应当在集团层面上建立全面、独立、专业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明确有关各方的风险管理职责,逐步建立和完善自上而下的风险政策执行、监督评价机制和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制度,不断完善垂直化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第七十条  资产公司董事会对全面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并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授权履行相应职责。高级管理层负责全面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并向董事会负责。监事会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全面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十一条  资产公司应当根据有关监管规定,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并根据集团发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及时修订和完善。

  

  第七十二条  资产公司应当多层次、多维度地识别经营过程中的各类风险,分析风险的成因、组成要素和相关条件。风险识别应综合考虑内部和外部因素,并选择与其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分析技术和方法。

  

  第七十三条  资产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战略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根据已识别风险可能给集团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确定该风险对实现集团经营目标的影响程度,形成风险管理的依据。

  

  资产公司可采用问卷调查、集体讨论、专家咨询、情景分析和管理层访谈等定性方法对各类风险的成因、特征及后果进行风险评估。具备条件的资产公司可逐步引入统计分析、内部评级法、敏感性分析等定量方法对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并随着风险数据的积累和计量水平的提高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第七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和条件,结合风险评估和计量结果明确风险管理的重点,并选择合适的风险管理工具,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方案。风险应对方案应包括解决该风险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涉及的管理业务流程,需要的条件和资源,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及风险管理工具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  资产公司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建立支持全面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全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内部控制制度和全流程风险控制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效的内部授权制度;

  

  (二)业务与风险管理审批制度;

  

  (三)风险监测和风险管理报告制度;

  

  (四)重大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制度;

  

  (五)风险管理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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