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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二条 保险经纪机构为客户办理投保手续,主要包括根据客户确定的最终投保方案及选定的保险公司,向承保公司发出书面出单通知,在取得承保公司的保险单后,需仔细核对保单内容,确保保险单内容与客户确认书完全相符。保险经纪机构应当留存保险单复印件,将保险单正本及时送交客户,并做好签收手续,送交保险单时应当附书面通知,提醒客户留意保单免责条款、被保险人义务及索赔程序等。 第三十三条 根据保险单规定的保险费支付条件,保险经纪机构应及时向客户发出书面保险费支付通知书,提醒客户履行缴费义务。客户缴纳保险费后,保险经纪机构应及时划拨,从保险公司取得保险费发票交予客户,并复印留档。 第三十四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为客户建立完整、明晰的业务台账。业务台账应当记载客户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授权委托书或保险经纪服务协议、客户提供及本机构收集的有关材料、保险经纪机构初次提出的投保方案、客户认可的最终投保方案、客户确认书、投保单及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单及保费收据签收手续、办理保险单批改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本机构对客户履行保险合同应尽义务的各种提示性文件副本、保险费、保险赔款、佣金收支记录及其他重要文件、资料等。业务台账应当指定专人保管,确保其安全、完整。(见附表3) 第三十五条 保险经纪机构在保险期内应当向客户提供客户服务手册,定期进行回访,与客户保持沟通,密切关注保险市场动态和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变化。发现对保险金额或者投保标的风险构成影响时,应及时告知客户并提出应对建议。 第三十六条 保险经纪机构在接到客户出险报案后,应尽快与承保公司取得联络,提醒客户及时采取施救措施控制损失,必要时派遣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帮助客户做好索赔准备工作,协助客户填写出险通知书、索赔报告,及时送交保险公司,协助客户解决索赔疑难问题,获得公正、合理、及时的赔偿。 第三十七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于保单到期日30天前,向客户提交上一保险周期保险单执行及理赔情况总结报告。根据客户续保要求,拟订续保方案,在取得客户续保确认后,向承保公司发出续保出单通知,督促承保公司及时出具续保单,核对无误后送交客户,告知客户及时履行缴费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指引未明之处以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指引实施后,援引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修改或者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由宁夏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