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厅发[2009]145号
【颁布时间】 2009-11-19
【实施时间】 2009-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8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

[接上页]


  11、逐步扩大和提高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医保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扩大大病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试点,增加进贤县、安义县开展门诊统筹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劳动局、市卫生局。)

  

  12、全市新农合住院费用在乡级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比省合医办文件要求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和中医传统技术治疗疾病,补偿比例比同等级医疗机构西医治疗高15%。(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完成时间:2009年12月底前)

  

  13、抓紧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基本建立保障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网络信息系统统一和实行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政策。按照《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洪发[2009]25号)文件精神,到2010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现统一政策制度、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经办管理、统一网络管理的“四统一”市级统筹的运行机制;到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基本实现市级统筹。(责任单位:市劳动、市财政局。)

  

  14、继续完善参合农民“在哪住院、在哪报帐,当天出院、当天报帐”的操作办法,探索参合农民在相邻县、乡“当地参合、异地住院、同等直报”的工作,不断提高参合农民的保障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完成时间:2009年12月底前)

  

  15、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城乡所有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供养、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含sos儿童村、福利院、市精神病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供养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重度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参合),有效果控制救助资金结余,从上年的20%下降到1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卫生局、市残联,完成时间:2009年12月底前)

  

  16、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对城镇低保居民、重点优抚对象、失业的十四类参战人员及暂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农垦、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和困难企业的退休职工,按筹资标准由财政全额负担。(责任单位: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间:2009年12月底前)

  

  17、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定额结算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积极出台《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管力度。(责任单位:市劳动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8、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尽快出台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政策。(责任单位: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19、建立医疗保险政策落实督察评估制度。按照《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检查评估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要求,从政策落实、经办管理服务、扩面征缴、基金管理等方面,对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认真检查和督促。(责任单位:市劳动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

  

  (三)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水平,主要工作目标有4项

  

  20、完善市、县区、乡镇(社区)三级医疗保障服务网络,积极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网络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以解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网络滞后的问题。(责任单位:市劳动局)

  

  21、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网络数据接口合并工作,加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完善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责任单位:市劳动局)

  

  22、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改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加强异地就诊、报销制度建设,开展异地定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异地就医管理方式。开展参保地和就医地间的协作,将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审核、支付以及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等具体经办事务委托就医地管理,探索开展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工作,办理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以方便群众就医看病。(责任单位:市劳动局)

  

  23、研究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妥善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尽快出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切实解决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问题。(责任单位:市劳动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