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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住院医疗待遇。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补偿比例:一级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65%;三级医疗机构55%;转外诊低于55%。年度内最高累计支付限额(实际报销金额)为成年人30000元,未成年人60000元,结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逐步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4.未成年人风险补偿。未成年人(含在校大学生)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死亡者,原则上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金10000元;未成年人发生的意外伤害的门诊、住院医疗费,按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办法给予补偿。 实行260元筹资标准的统筹地区提高住院医疗补偿比例5个百分点,使住院医疗补偿比例分别达到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转外诊低于60%。除此之外,其他医疗保险待遇与实施220元统筹地区相一致。 (三)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措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投入,要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将各级财政承担部分全额列入财政预算。 设区市级统筹后,建立设区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制度,每年从筹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中按3%的比例逐年提取风险调剂金,规模保持在基金总额的10%,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各县(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此前的历年结余部分和此前建立的风险基金纳入设区市级统筹管理范围。 中央、省、设区市级财政承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省、设区市财政直接拨付到设区市级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设区市级统筹按照县(市、区)实际参保人数应收基金总额,扣除当年基金总额3%的风险调剂金后的基金额建立各县(市、区)基金分配计划,分期拨付,全额到位,实行计划控制。 县(市、区)按照政策规定支付参保居民待遇,当年统筹基金结余部分存留县(市、区)财政专户,次年由设区市级统筹在编制基金分配计划时连同基金利息据实扣减,存入设区市级统筹基金,但仍作为该县(市、区)统筹基金结余额管理,当所属县(市、区)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收入的25%,可向设区市申请开展城镇居民健康保健等费用支付;当所属所有县(市、区)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均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收入的25%时,设区市应适当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管理。当期统筹基金发生超支的,先由累计基金予以抵补,抵补不足的部分,由设区市级统筹实施待遇支付审计,符合待遇支付规定的超支,可申请设区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实行调剂,设区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各设区市政府另行制定。 参保居民发生跨县(市、区)的医疗费用,由相对应县(市、区)按政策规定监管和支付,由设区市级统筹相应增减对应县(市、区)基金支付结余额。 (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和范围。 1.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鼓励城镇居民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以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2.合理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生育妇女在孕期、产时及产后的基本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的生育妇女,因生育需要进行早孕检查与建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等按普通门诊结算;住院分娩按住院结算。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视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需在出生后1个月之内补办申报缴费手续,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实行等待期。 3.切实解决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等医疗费用报销问题。农民工等原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单位就业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后,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结算单中其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 4.设区市级统筹后,取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等待期制度。城镇居民自参保领取医疗保险卡次日起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中途参保、中断参保的应自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起,按照本年度筹资标准全额补缴应保年限的参保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