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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厅发[2009]97号
【颁布时间】 2009-11-19
【实施时间】 2009-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8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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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各设区市要结合“金保工程”建设,整合资金、资源,使用全市统一的应用软件,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网络系统,实现全市政策一致,待遇一致,监督管理服务一致,实现全市医疗保险“一卡通”结算,并为实现全省医疗保险“一卡通”的目标奠定基础。

  实行设区市级统筹后,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联网结算医疗费用,参保居民持卡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自费和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其余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六)加强经办能力建设。

  各设区市要整合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加大对工作经费、专业培训和网络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经办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能力。

  (七)建立设区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等各项工作考核机制,分年度实行逐级考核。要按照与工作成效挂钩的原则,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必需的工作经费。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奖励办法,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激励机制。对超额完成基金收入(家庭及个人缴费部分)征徼任务的,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街道办事处和劳动保障事务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业务经费,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自行制定。

  


  四、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设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握工作节奏。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实施,尽快完善相关政策,做好设区市级统筹的调研、测算和方案制订工作。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不得再出台任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所在设区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方可调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加强对各设区市实行市级统筹的工作指导,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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