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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乡镇综合文化站属于公共文化设施 ,房产、设备均为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其文化设施的用途,严格禁止将乡镇综合文化站挪作他用,已挪作他用的要限期收回,县文化局要承担起监督管理职责。 四、资金渠道及补助标准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资金主要由中央国债扶持资金、省级“两区”文化建设资金、省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市级配套建设资金组成。 中央国债扶持资金,根据《全国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十一五”规划项目表》明确的投资计划和补助标准分年度安排下达,补助标准为:国家贫困县所辖乡镇20万元/站;比照西部县所辖乡镇16万元/站;中部县所辖乡镇12万元/站。 省级“两区”文化建设资金,根据《山西省晋西北太行山革命老区文化活动场所建设实施方案》的规定,对“两区”县所属乡镇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10万元/站。 省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根据《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对非“两区”县所属乡镇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10万元/站。 市级财政要对本地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进行配套,配套标准不低于10万元/站。 此外,对于未纳入中央补助范围的乡镇,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相关政策,积极筹措地方各级自有资金,在“十一五”期末完成无房和面积不达标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任务。 五、实施步骤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工作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各级建设投资计划及预算资金实行逐级申报、分批下达的方式安排。各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央、省、市建设项目申报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确定年度建设重点并逐级申报。省文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及时研究安排下达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及预算资金,年度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下达、建设必须于一年内完成,具体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如下: 2010年6月底前,市、县文化、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逐级上报本地区分年度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计划,明确施工进度安排、地方配套政策等,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市文化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省文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发展改革委年度投资计划安排要求进行项目审定;会同省财政厅对“两区”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进行审定,并分别提出安排建议。 2010年8月底前,省文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安排下达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资金,并进行建设项目前期抽查。 2010年11月底前,本年度建设项目应完成基本建设,各县组织好完工验收工作,各市要对本地建设项目的完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期上报《山西省“十一五”期间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情况季度调查表》。省文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组织人员对本年度安排的乡镇综合文化站进行年度检查验收。 2010年12月底前,各市要完成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绩效评估并上报省文化厅,省文化厅根据全省汇总情况上报中央并通报全省。 六、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省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形成合力,成立山西省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领导组。 组 长: 张 平 副省长 副组长: 张明亮 省文化厅厅长 王 赋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武 涛 省财政厅总会计师 赵晋蓉 省文化厅副厅长 李春荣 省文化厅纪检组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具体负责领导组的各项日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