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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厅发[2009]96号
【颁布时间】 2009-11-19
【实施时间】 2009-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9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十二条  各设市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领导。

  


  第三十三条  各地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落实政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搞好统筹协调,完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并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衔接一致。

  

  


  第三十四条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要加强合理用药宣传与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宣传解读,争取社会各界理解、配合和支持;要结合制度的实施做好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形成共同推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合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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