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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函[2011]33号
【颁布时间】 2011-03-18
【实施时间】 2011-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9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杭州市“十二五”期间“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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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措施

  (十三)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菜篮子”工程是新形势下促进农民增收、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的民生工程,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要把“菜篮子”工程建设作为“十二五”期间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市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菜篮子”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承担日常工作。各区、县(市)要相应建立“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十四)加强考核,落实工作任务。

  将“菜篮子”工程建设任务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和新农村建设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发改部门负责做好“菜篮子”基地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协调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做好市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以及“菜篮子”基地建设、产品质量追溯管理等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做好森林蔬菜基地建设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做好“菜篮子”基地水利设施配套建设工作;贸易部门负责做好“菜篮子”产品市场流通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工作;物价部门负责做好“菜篮子”产品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加强对“菜篮子”基地中耕地的保护;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菜篮子”直供直销运输车辆的通行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菜篮子”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管理;市农科院负责“菜篮子”新品种、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工作落实。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在“菜篮子”工程建设中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领导及当事人依法实施问责。建立健全产销信息互通发布机制,农业、贸易、工商、物价、气象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协调配合,研究制定在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对“菜篮子”重点产品的信息监测、预警和发布制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正确引导生产、经营和消费。

  (十五)依法管理,确保基地稳定。

  “菜篮子”工程建设发展规划要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有关规划相衔接,与杭州市“十二五”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规划相对接,使基地布局更加合理、功能持续稳定。对确定并建成的“菜篮子”工程建设基地,要列入重点保护区依法予以严格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对因国家重点项目建设确需征收“菜篮子”基地的,必须做到“先补后征”。在核定补偿标准时,要充分考虑新建基地所需资金,确保“菜篮子”基地的稳定。

  (十六)整合资源,加大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将“菜篮子”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十二五”期间,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资金用于扶持“菜篮子”工程建设。各区、县(市)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十二五”期间“菜篮子”工程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落实工作重点,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保障“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同时,要建立以政府投资为引导、农民和企业投资为主体的多元投资机制,鼓励工商资本参与“菜篮子”工程建设。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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