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六)主要目标。我省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总的目标是,大力培育经营业绩优、公司治理优、布局结构优、社会形象优和自主创新能力强、资源配置能力强、风险管控能力强、持续发展能力强的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到“十二五”末,力争实现以下阶段性目标:一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全省国有资产监管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基本形成覆盖全面、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新格局。二是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不断优化。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重要行业中的主导地位进一步巩固,在地方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发挥,在竞争性产业中优势企业的排头兵作用进一步体现。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成效显著,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一定规模,现代服务业比重得到较大提升。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合作水平进一步提高。三是国有企业发展动力明显增强。公司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公司治理结构逐步规范,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股份制改革实现新突破,国有资本证券化水平显著提高。符合市场化要求的技术创新机制和人才工作机制基本建立,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成为选拔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方式。四是国有经济运行质量显著提高。全省国有企业主要质量效益指标明显好于全省平均水平,重点骨干企业在全国同行业中的位次明显提升。加快培育一批有较强竞争力、影响力、带动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大企业集团。大型优势骨干企业形成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力争一批企业进入世界500强。 三、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七)明确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主体。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明确所有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责任主体,积极推进国资监管机构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监管,层层落实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坚持统一授权、统一规则、分类监管原则,探索推进国资监管机构授权、委托监管模式。 (八)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健全国有资产监管组织体系,依法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各项职权,确保实现“三统一、三结合”。没有建立国资监管机构的设区市、县(市、区),要按照“三统一、三结合”的原则,明确国有资产监管的责任主体。依法规范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与监管企业、监管企业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进一步完善上级国资监管机构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制度。 (九)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全面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扎实做好产权登记、产权界定、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产权转让、综合评价等工作,突出加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全面落实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积极推动国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和“公有资产、公共资源、公共产品”进场交易。建立完善企业章程管理办法,通过企业章程规范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制度落实。 (十)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全面推进对标考核,引导企业有效解决突出问题,争创行业先进水平。积极完善分类考核,突出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增强考核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推行经济增加值考核,提高企业价值创造能力。突出加强对企业科技创新、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工作的考核,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资源使用效率和安全生产水平。加大对国有资产安全保障工作的考核力度,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探索建立企业负责人岗位评估和业绩评价制度。坚持把业绩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严格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加强监督检查,杜绝非法和制度外收入。探索中长期激励办法,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十一)加大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管力度。加强对企业合并、分立、上市、增减注册资本、改革改制、产权转让、战略规划、财务预决算、发行债券、重大投资、担保、大额资金运作等重大事项的监管,严控企业经营风险。建立健全国资监管机构审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投资项目决策及实施、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的投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的各项规定,依法维护出资人、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严格按规定由省国资委审批。加强企业财务预决算管理,建立健全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审批制度。加强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监督检查,促进企业提高财务信息质量。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和资金监管,完善财务风险监管体系。强化对国有企业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和境外资产的监管。整合各类监督资源,探索监事会监督、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有机结合的有效途径。积极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