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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发[2011]32号
【颁布时间】 2011-03-11
【实施时间】 2011-03-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0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全省灾后重建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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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认真落实灾后重建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和省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切实做好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后重建的指导和监管工作,加大支持力度;对舟曲、成县灾后重建,要按照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落实援建、包建任务。灾区市州政府要对本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总责,层层落实重建工作任务和责任。灾区县区政府要承担起灾后恢复重建的主体责任。省委组织部要把灾后重建工作纳入今年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进行重点考核。省、市州、县区三级要进一步充实灾后重建机构工作力量。各级重建机构在做好综合协调的基础上,着力协调解决重建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确保灾后重建顺利实施。

  

  (二)进一步做好宣传舆论引导和信访工作。按照中央的部署,切实加大宣传力度,省、市州、县区宣传部门要集中组织媒体,系统宣传我省各地在灾后重建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增强各级干部群众搞好灾后重建的信心。同时,要注意舆情动态,及时掌握和反映情况。要做好灾区群众的信访工作,重建工作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矛盾,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进一步加大灾后重建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对灾后重建“回头看”检查发现的和以往审计提出的以及媒体反映的各类问题,不能隐瞒、回避,不能应付、拖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提出时限要求,逐个进行整改。对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后重建进度,在“回头看”检查的基础上,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由省监察厅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建设、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督查小组,对在建项目的建设进度进行跟踪督查,确保这些项目按计划高质量完成。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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