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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9]177号
【颁布时间】 2009-11-19
【实施时间】 2009-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0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西省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的意见

[接上页]


  (三)科学划定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区范围。为搞好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实现风景名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科学有序发展,要按照总体规划的规定,依据风景名胜资源性质、特点和管理条件,科学划定风景名胜区的核心保护区范围,打桩立界,作为风景名胜区保护的重点,实施强制性的严格保护与管理。

  

  


  三、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工作

  

  风景名胜资源是风景名胜区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为实现风景名胜区科学、有序、健康发展,凡纳入《体系规划》的风景名胜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大力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工作。

  

  (一)坚决制止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自觉保护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资源,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山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从事破坏资源、影响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活动;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毁林伐林、毁坏植被、破坏水环境等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

  

  (二)不断加强风景名胜区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各风景名胜区都要编制并落实防灾预案,定期检测、排查灾害隐患点,加强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强化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防灾意识,搞好防灾基本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灾能力。

  

  (三)全面整治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组织开展风景名胜区环境综合整治,对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现存有碍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浏览的建筑、工程设施限期进行整治,对开山、采石、开矿等厂矿企业限期进行搬迁。

  

  


  四、加强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建设和完善各类设施,是实现风景名胜资源合理利用的方法和途径,为使各类设施的建设既有利于风景名胜区的发展,又不影响资源保护,实现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良性循环,凡纳入《体系规划》的风景名胜区,必须按照规划的规定,从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到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等各个环节,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审批。对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各类有关规划的要求,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审批手续。在编制项目选址意见书时,与文物、水利、林业、宗教、旅游等有关的项目,应当附有相关部门的意见。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要建设项目选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建设项目选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选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建设项目选址由市级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体系规划》中的其他风景名胜区,由市级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搞好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管理。凡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设计(文物保护建筑物的修缮除外),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核心风景名胜区的建筑物和其他地段上标志性建筑物的设计方案,要经过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要按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在文物、宗教、水利、旅游等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设计,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前,必须经文物、宗教、水利、旅游等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通过招标的形式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中要接受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五、加大对风景名胜区的资金投入

  

  要将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有力推动旅游业和相关服务业的发展,进而带动全社会经济发展,实现风景名胜区科学合理、健康有序的发展,需要政府支持和市场运作,从各方面加大对风景名胜区的投入,加快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发展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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