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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9]177号
【颁布时间】 2009-11-19
【实施时间】 2009-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0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西省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的意见

[接上页]


  (一)不断加大地方各级政府的投入。对风景名胜区进行科学的规划,是风景名胜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前提条件;对风景名胜资源进行严格的保护,是风景名胜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风景名胜区规划经费和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省财政要安排一定的规划与保护资金,专项用于风景名胜区资源评价与保护、规划编制与评审等工作。

  

  (二)大力引进社会资金。风景名胜区是发展旅游业和相关服务业的载体,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拓宽融资渠道,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鼓励社会资金投资风景名胜区,开发经营风景名胜区的个别景点,建设风景名胜区经营服务设施;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要全额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风景名胜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积极争取金融机构的投入。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要全额用于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和挪用。也可将风景名胜区门票收费权作抵押,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对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六、加强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

  

  在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加大投入,积极配建基础设施,推进风景名胜区开发利用的同时,还要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监管工作。

  

  (一)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风景名胜区,要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山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责管理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跨县(市、区)在同一设区城市的,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跨设区市的,由省人民政府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具体事宜,各地要根据风景名胜区的规模和资源情况,并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按机构编制部门的管理权限报批。

  

  (二)建立风景名胜区动态监测系统。各级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资源保护、开发建设等情况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发现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实行风景名胜区年度考核。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利用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要责令其进行整改;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要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人提出调整建议,造成景区资源严重破坏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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